图为民警在搀扶老人行走。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记者从册亨县公安局威旁派出所获悉:2014年9月5日,家住威旁乡坛坪村洒寨组的夏先琴今年已经72岁高龄,膝下有一男五女,均已各自成家独立生活,仅靠一个儿子供给决生活费,去年,因夏某爱人去世与儿子们吵闹被赶出家门,老人生活无脚落,当地政府、公安等部门了解情况后,及时展开一场救助活动,将七旬老人夏先琴妥善安置。
据救助的工作人员介绍:2014年9月2日,家住册亨县威旁乡坛坪村洒寨组的夏先琴今年已经72岁高龄,膝下有一男五女,均已各自成家独立生活,仅靠两个儿子供给决生活费,去年,丈夫曹玉方因病去世,夏先琴老人因家庭琐事与曹福录夫妇争吵,因此曹福录夫妇经常谩骂她。9月3日经村委会工作进行批评教育,但待工作人员走后,夫妻俩不顾老人年迈将其赶出家门,并不管其死活。老人因害怕不敢回家,只好暂住在亲戚家。9月5日,乡政府组织司法所、综治办、驻村干部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到夏光琴家中进行走访、调解对通过谈亲情、讲法律、摆道理做思想工作,曹福录夫妻不但不听乡政府工作人员的劝说,甚至当场辱骂夏先琴老人。见此于心不甘,工作组告诫曹福录夫妇,若再不反思悔过,司法机关干部将此事按法律程序来办理。
目前,鉴于老人夏先琴年迈,不再回家受到儿子与儿媳的虐待,乡政府民政部门将夏先琴先暂时安排暂住乡养老院。
当地政府、公安等部门到乡政府养老院及时解决夏先琴老人的实际难题,此举行动,践行了党的干部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最后一公里”为人民服务的一个重要举措,深受人民群众的称赞。
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不孝 法律不饶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都对赡养父母作了相关规定。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 《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潘虎 马峰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