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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卖淫女男子致人死 法律援助助其捡回一条命

2015年01月24日 08:10:29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梁洪 王泽铎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册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为一桩因涉嫌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黄某某辩护,成功为其保住了一条命。
 
案情是这样的:2014年2月21日,受害人黄小某在册亨县者楼镇某发廊与卖淫女潘某因嫖娼发生纠纷,受害人黄小某殴打卖淫女潘某,随后潘某打电话叫被告人黄某某来接其回去,黄某某来到现场后与黄小弟发生打斗,黄小某先用铝制饮料瓶击打黄某某头部,黄某某便掏出折叠刀将黄小某捅伤后逃离现场,黄小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黄某某被册亨县公安局抓获并被依法逮捕,2014年7月11日,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起诉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被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未委托辩护人,其家人因经济困难也无钱聘请律师,而黄某某的罪行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法院的指定,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册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王泽铎律师承办此案。
 
接到指派后,王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黄某某,到州中院查阅卷宗、调查取证。经调查王律师了解到:2014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接到朋友卖淫女潘某的电话后,便和同伴一起到现场去接潘某,而之前黄某某并没有进行杀人的准备,折叠刀本来就放在衣服裤兜里,也没有去打架的想法,与同伴到达现场后,是受害人黄小某先先动手殴打了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被打后,一时气愤掏出刀子连续捅了受害人黄小弟几刀后就逃离了现场。
 
调查和阅卷后王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属实,但认为本案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黄某某定罪量刑更为恰当,另外黄某某在被羁押期间有检举揭他人的犯罪事实,属于立功表现。为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王律师还联系被告人家属了解更多的信息,案发后,被告人的父亲向了受害人家属支付了三万元的丧葬费。
 
2014年10月30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册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本案涉及到命案,在少数民族地区很有影响,特别是群众听说是北京派来的志愿者律师为被告人免费辩护,所以有大量群众到庭旁听,在法庭审理中,王律师用收集到的证据和根据控辩双方的质证情况,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两个方面,根据被告人黄某某有立功情节、初犯、自愿认罪、赔偿了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害人有过错,辩护人请求法庭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定罪量刑并减轻处罚。

承办效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但未采纳辩护人关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杀人罪名不当的辩护。后经法院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的公开审理,在册亨县引起较大的反响,辩护人的成功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宣传了法律知识。当地群众感慨的说:“在册亨县没有钱也有法律援助律师来免费辩护,这个王律师还帮人家捡回了一条命,真了不起。”当地的法官也对王律师的表现称赞:“你这个志愿者律师,真卖命!比有些收钱的律师办案还认真”。(梁洪 王泽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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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卖淫女男子致人死 法律援助助其捡回一条命

亮点黔西南 | 2015年01月24日 08:10:29 | 梁洪 王泽铎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册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为一桩因涉嫌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黄某某辩护,成功为其保住了一条命。
 
案情是这样的:2014年2月21日,受害人黄小某在册亨县者楼镇某发廊与卖淫女潘某因嫖娼发生纠纷,受害人黄小某殴打卖淫女潘某,随后潘某打电话叫被告人黄某某来接其回去,黄某某来到现场后与黄小弟发生打斗,黄小某先用铝制饮料瓶击打黄某某头部,黄某某便掏出折叠刀将黄小某捅伤后逃离现场,黄小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黄某某被册亨县公安局抓获并被依法逮捕,2014年7月11日,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起诉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被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未委托辩护人,其家人因经济困难也无钱聘请律师,而黄某某的罪行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法院的指定,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册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王泽铎律师承办此案。
 
接到指派后,王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黄某某,到州中院查阅卷宗、调查取证。经调查王律师了解到:2014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接到朋友卖淫女潘某的电话后,便和同伴一起到现场去接潘某,而之前黄某某并没有进行杀人的准备,折叠刀本来就放在衣服裤兜里,也没有去打架的想法,与同伴到达现场后,是受害人黄小某先先动手殴打了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被打后,一时气愤掏出刀子连续捅了受害人黄小弟几刀后就逃离了现场。
 
调查和阅卷后王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属实,但认为本案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黄某某定罪量刑更为恰当,另外黄某某在被羁押期间有检举揭他人的犯罪事实,属于立功表现。为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王律师还联系被告人家属了解更多的信息,案发后,被告人的父亲向了受害人家属支付了三万元的丧葬费。
 
2014年10月30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册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本案涉及到命案,在少数民族地区很有影响,特别是群众听说是北京派来的志愿者律师为被告人免费辩护,所以有大量群众到庭旁听,在法庭审理中,王律师用收集到的证据和根据控辩双方的质证情况,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两个方面,根据被告人黄某某有立功情节、初犯、自愿认罪、赔偿了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害人有过错,辩护人请求法庭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定罪量刑并减轻处罚。

承办效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但未采纳辩护人关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杀人罪名不当的辩护。后经法院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的公开审理,在册亨县引起较大的反响,辩护人的成功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宣传了法律知识。当地群众感慨的说:“在册亨县没有钱也有法律援助律师来免费辩护,这个王律师还帮人家捡回了一条命,真了不起。”当地的法官也对王律师的表现称赞:“你这个志愿者律师,真卖命!比有些收钱的律师办案还认真”。(梁洪 王泽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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