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一男子犯运输毒品罪 被判刑十五年
近日,册亨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结一起运输毒品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以及涉案毒品海洛因177.74克。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王某被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回到册亨县某镇长期从事贩卖毒品活动。同年10月某日晚,王某邀约其朋友驾驶一辆福特汽车载其前往兴义市。次日凌晨2时许,从兴义返回册亨县,在汕昆高速兴义东收费站被册亨县公安局侦查员拦截,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王某便用饮料浇淋携带的毒品嫌疑物,并用脚踩踏。侦查人员强制破车窗将王某抓获,查获王某乘坐的副驾驶位置散落的毒品嫌疑物,经烘干称量重177.47克,后抽样送检。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处查获的1号、2号毒品嫌疑物样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33.24%、32.35%。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177.7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马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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