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法院开庭审结一起抢夺案 男子11次抢夺被判4年罚5万
近日,册亨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结一起抢夺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庭审查明,2016年9月7日至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单独和伙同他人分别在兴义市威舍镇火车站、普安县青山镇、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盘县翰林街道、册亨县者楼镇等公共场所趁受害者不备将财物抢走,后进行销赃、分赃,共计11次。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财物总价值4617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作案金额为46178元,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为首邀约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马小平)
责编:邹思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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