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男子非法占用30余亩林地 被单处罚金三万元
近日,册亨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被告人莫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莫某个人投资经营的册亨县某石矿有限公司,未经贵州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册亨县丫他镇某村占用林地采矿,造成原有植被被破坏。2017年11月4日,经册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为31.26亩,占用林地为灌木林地,占用林地原植被全部被破坏。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采石,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结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马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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