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一汽车运输公司管辖权异议
近日,册亨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驳回被告贵州顶效开发区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夫妇、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
据介绍,2017年7月原告王某受被告刘某夫妇聘请为其拥有的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并约定月工资和提成。同时,该车至今挂靠在被告贵州顶效开发区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8月,原告驾驶该车行驶至册亨某处时侧翻至路边沟,造成原告受伤,该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室、右侧车身等部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册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的上肢和肋骨经兴义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分别鉴定为五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依法向册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68万余元以及其他诉讼请求。
在答辩期间,贵州顶效开发区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不妥,应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立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应当移送至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兴义市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册亨县人民法院和兴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已向册亨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册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据此,册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马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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