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相邻引纠纷 册亨一男子持刀伤人被判刑
近日,册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冉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冉某家位于册亨县某村的土地与黄某家的土地相邻,两家因土地界限纠纷产生矛盾。2017年2月某日下午,黄某到该处自家杉树林砍草时,将冉某栽在两家交界处的两棵杉树苗毁掉。冉某发现后持刀找其理论,二人发生争执、互殴,冉某持刀将黄某右手大拇指砍伤。经册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的右手拇指外伤致骨近节远端粉碎性骨折、远节近端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手食指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其行为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具有依法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过错责任,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马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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