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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酿事故 致人死亡被判刑

2018年08月02日 08:09:02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马小平

  近日,册亨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1月某日,被告人杨某与李某、估某等人一起饮酒,后杨某无证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王某艳从册亨县巧马镇某村往安龙县兴隆镇下扎村油房组方向行驶时,车辆驶出路面坠入公路坎下,造成乘车人王某艳死亡。经册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艳系交通事故引起头皮挫裂、颅骨骨折、大脑组织损伤挫碎,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经册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艳无事故责任。

  册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廷才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000元;同时,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马小平)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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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酿事故 致人死亡被判刑

亮点黔西南 | 2018年08月02日 08:09:02 | 马小平

  近日,册亨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1月某日,被告人杨某与李某、估某等人一起饮酒,后杨某无证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王某艳从册亨县巧马镇某村往安龙县兴隆镇下扎村油房组方向行驶时,车辆驶出路面坠入公路坎下,造成乘车人王某艳死亡。经册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艳系交通事故引起头皮挫裂、颅骨骨折、大脑组织损伤挫碎,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经册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艳无事故责任。

  册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廷才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000元;同时,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马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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