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男子贩卖毒品拒不认罪被判刑八年罚两万
近日,贵州省册亨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该案被告人黄某在公诉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购买毒品是自己吸食,没有贩卖毒品,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黄某在册亨县某镇街上多次贩卖海洛因零包给韦某、王某等人。2018年2月某日,黄某与他人搭乘一辆无牌白色众泰越野车从兴义市返回册亨县,途中黄某在鲁屯镇与他人购买得毒品疑似物返回车上。21时许,该车行至册亨县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在车上搜出20.01克毒品疑似物。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毒品嫌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应依法予以严惩。对于黄某以其购买毒品是自己吸食,没有贩卖毒品,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经查,有现场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韦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黄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应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故黄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涉案毒品海洛因20.01克以及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予以没收。
(马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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