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案情回顾,李某(女)与梁某(男)于1998年3月份按当地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先后育有女儿梁某1,儿子梁某2,并于2009年在黔西南州册亨县弼佑某村修建价值20万元二层平房一栋。当年年底,李某要求补办结婚证,梁某不同意,并在对李某进行殴打之后外出打工。此后,双方感情淡薄,长期处于分居状态。2016年9月,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梁某再次殴打李某,导致其身体多处淤青,致使感情完全破裂。故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梁某经合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梁某与李某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二者之间的关系属同居关系,不属合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所生子女虽为非婚生子女,其享有与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另查明,李某、梁某所生女儿梁某1已满十八周岁,且正在接受大学教育,梁某2尚在接受中专教育。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某、梁某所生儿子梁某2跟随梁某生活,由李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梁某2能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释法:
一、如何保障非婚生子女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如何定义“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李某与梁某所生女儿梁某1,因已满十八岁周岁,在接受大学教育,不符合“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规定。而梁某2在接受中专教育,中专学历与高中学历均从初中毕业生招录,属于同等学历,因此父母双方才应承担其抚养费用。
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作者:马小平 单位:册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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