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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法院首次适用监察法审结一起公职人员受贿案

2018年10月22日 10:17:30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马小平

  近日,册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国家公职人员受贿案。这是该院首件适用监察法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

  经庭审查明,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册亨县某镇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某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包商彭某、李某等6人在相关工程项目承接、管理、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彭某、李某等6人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8万余元。

  2018年4月17日,册亨县监察委员会通知李某到办案区进行谈话,次日对李某依法采取留置措施。7月16日,经册亨县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执行逮捕。8月17日,册亨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受贿罪向册亨县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同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在担任册亨县某镇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某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现金及财物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

  据此,册亨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继续追缴受贿所得下余赃款47万余元,将麻将机、手机、现金等相关涉案财物用于折抵违法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册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王建坤指出,这是册亨县法院适用监察法审结的第一件职务犯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3月20日经全国人大通过并施行。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马小平 )

  责编:黄茜 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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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法院首次适用监察法审结一起公职人员受贿案

亮点黔西南 | 2018年10月22日 10:17:30 | 马小平

  近日,册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国家公职人员受贿案。这是该院首件适用监察法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

  经庭审查明,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册亨县某镇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某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包商彭某、李某等6人在相关工程项目承接、管理、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彭某、李某等6人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8万余元。

  2018年4月17日,册亨县监察委员会通知李某到办案区进行谈话,次日对李某依法采取留置措施。7月16日,经册亨县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执行逮捕。8月17日,册亨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受贿罪向册亨县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同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在担任册亨县某镇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某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现金及财物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

  据此,册亨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继续追缴受贿所得下余赃款47万余元,将麻将机、手机、现金等相关涉案财物用于折抵违法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册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王建坤指出,这是册亨县法院适用监察法审结的第一件职务犯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3月20日经全国人大通过并施行。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马小平 )

  责编:黄茜 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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