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册亨

册亨一男子酒后持刀伤人 被判刑四年

2018年10月19日 08:17:04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马小平

  近日,册亨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某日,被告人杨某在其堂弟家饮酒回家后,持杀猪刀到该组杨某甲家火房处,将杨某甲及其未成年孙女刺伤,后逃离现场被村民发现并抓获。经贵州省册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的腰部软组织裂伤,右手食指、中指、小指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杨某甲的孙女开放性腹部损伤引起胃破裂,肝脏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患酒依赖,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案发后,杨某支付被害人医药费共计2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本案中,被告人杨某酒后持刀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实施伤害行为,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同时,杨某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27000元,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马小平)

  责编:黄茜 卢生龙


我要评论

共有0条评论

相关信息

热文排行

24小时 一周 一月

册亨一男子酒后持刀伤人 被判刑四年

亮点黔西南 | 2018年10月19日 08:17:04 | 马小平

  近日,册亨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某日,被告人杨某在其堂弟家饮酒回家后,持杀猪刀到该组杨某甲家火房处,将杨某甲及其未成年孙女刺伤,后逃离现场被村民发现并抓获。经贵州省册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的腰部软组织裂伤,右手食指、中指、小指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杨某甲的孙女开放性腹部损伤引起胃破裂,肝脏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患酒依赖,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案发后,杨某支付被害人医药费共计2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本案中,被告人杨某酒后持刀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实施伤害行为,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同时,杨某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27000元,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马小平)

  责编:黄茜 卢生龙

推荐阅读
廉洁普安  2024-09-17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9-16
亮点黔西南  2024-09-20
黔西南日报  2024-09-19
黔西南日报  2024-09-19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2024-09-19
普安县融媒体中心  2024-09-21
黔西南日报   2024-09-17
黔西南公安交警  2024-09-18
亮点黔西南  202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