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一公职人员受贿、贪污650余万 被判刑14年半并处罚金90万
近日,黔西南州册亨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国家公职人员受贿、贪污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十万元,并依法处理随案移送和暂扣的涉案物、赃款,以及违法所得下余赃款。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晴隆县草地畜牧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种羊供应商、个体工程承包商、草种供应商在种羊采购、工程发包、草种采购,以及结算拨付过程中提供帮助,并先后非法收受刘某、李某等7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70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安排黄某、郝某等9人以虚报种羊销售数量、草种销售数量、草地建设面积、项目工程量等形式,套取项目资金及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
册亨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项目资金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该案中,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同时,案发后已退缴部分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马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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