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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表姐弟结婚生子 法院判决婚姻关系无效

2018年11月10日 08:47:09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马小平

  近日,册亨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判决原告罗某甲(女)与被告罗某乙(男)的婚姻无效,并依法对所生子女抚养费进行处理。

  经审理查明,罗某甲的外公与罗某乙的奶奶是亲兄妹,罗某甲与罗某乙系表姐弟关系,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但罗某甲和罗某乙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有一对双胞胎男孩。双方在生活中,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罗某乙时常无故对罗某甲实施家暴。罗某甲遂以婚姻无效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罗某甲与罗某乙系表姐弟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婚姻法第七条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故原告罗某甲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是重婚的;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是未到法定婚龄的。另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马小平)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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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表姐弟结婚生子 法院判决婚姻关系无效

亮点黔西南 | 2018年11月10日 08:47:09 | 马小平

  近日,册亨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判决原告罗某甲(女)与被告罗某乙(男)的婚姻无效,并依法对所生子女抚养费进行处理。

  经审理查明,罗某甲的外公与罗某乙的奶奶是亲兄妹,罗某甲与罗某乙系表姐弟关系,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但罗某甲和罗某乙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有一对双胞胎男孩。双方在生活中,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罗某乙时常无故对罗某甲实施家暴。罗某甲遂以婚姻无效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罗某甲与罗某乙系表姐弟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婚姻法第七条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故原告罗某甲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是重婚的;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是未到法定婚龄的。另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马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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