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一男子不仅自己吸毒,还将毒品贩卖他人,害人害己。近日,册亨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5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庭审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岑某某在贵州省兴义市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将购得毒品分装成零包供自己吸食,同时贩卖给吸毒人员岑某、黄某等人。同月29日16时许,岑某某在册亨县者楼镇环城路一摩托车专卖店门口,准备贩卖毒品给岑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岑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零包22包。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岑某某还曾多次向王某、岑某等人贩卖毒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对其进行量刑,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黎之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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