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册亨法院刑事审判团队依法公开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情回顾:2018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册亨县巧马镇某某餐馆吃饭、饮酒后,驾驶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纳者线33公里+500米(小地名:巧马镇三岔河)处时,与停在路边贺某某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造成其车前保险杠等部位损坏、贺某某的货车油箱损坏。当晚,册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被其拒绝。后民警将其带至册亨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8mg/100ml,贺某某无事故责任。经册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与贺某某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贺某某货车修理费90000元及误工费6800元。
法律解析: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200mg/100m1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购买机动车的人群急剧上升,安全出行亦成为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问题,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守法谨慎出行,切勿心存侥幸,将自己与他人置于危险之中,牢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黎之蝶)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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