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截获海洛因200克 毒贩被判无期
亮点黔西南讯 被告人肖某某从云南省昆明市小哨携带一个装有海洛因的有“云南山泉”字样的纸箱乘坐客车前往安顺,途经黔西南州普安茶场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查缉,从肖某某放于行李箱内的纸箱中查获毒品海洛因200.5克。肖某某趁公安民警检查行李时逃走,于次日凌晨3时许被抓获,其对运输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审理中,肖某某供述其是接受在昆明认识的一位女人的委托,要求她带20颗海洛因到贵州安顺,获得酬金100元。
近日,该案得以审结。被告人肖某某运输海洛因200.5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运输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本案中,肖某某明知是携带的是海洛因仍然进行运输,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且刑法有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该案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系200.5克,因此,黔西南州中院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提醒:运输毒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中的一个必要环节,毒品一旦运输,其侵犯国家的是毒品管理制度,进一步现实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产生,即已具备双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备刑法上的可谴责性。在全国各族人民都在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努力的今天,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石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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