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2011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为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发展的需求,经中共兴仁县委、兴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兴仁县2011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35名。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原则及工作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通过发布招考公告、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岗位
岗位设置详见《兴仁县2011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岗位一览表》(附件一),以下简称《招聘岗位表》。
三、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3、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
4、符合《兴仁县2011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岗位一览表》规定的条件。
四、下列人员不予报考
1、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2、有犯罪前科或违法违纪受到处罚、处分未解除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相关标准执行)。
5、兴仁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含试用期人员)。
6、法律规定其他不予报考的情形。
五、报名、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1、报名方式:每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一个职位的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2:1比例的,则对该职位招聘计划予以调整或取消,并在笔试前进行公示。
2、报名时间: 2011年4 月 13日至15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3、报名地点: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
4、报名费:每人100元。
5、准考证发放时间:2011年 4月27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考生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附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或报名收据领取)。
6、准考证发放地点: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
(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须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近期彩照3张。
2、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附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
3、已婚报考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须有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报考职位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填写《兴仁县2011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附件二)。《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由他人代报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考生本人填写,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六、考试形式、考试内容及分值
考试只进行笔试。
1、笔试方法:闭卷考试。
2、笔试内容:专业知识,分值100分。
3、笔试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1年4月28日上午9:00--11:00。
地点:见准考证。
考生须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入场考试。
4、考试成绩在兴仁网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栏公示。
七、体检
体检统一由县招聘办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在县招聘领导小组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体检不合格造成缺额的,不再递补体检。
八、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考察组报经县招聘领导小组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1、报考人员没有提供考察依据(档案)或报名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5、经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考察不合格造成缺额的,不再递补考察。
九、聘用审批及待遇
(一)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聘用问题的,办理聘用手续。
(二) 凡经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聘用的人员,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实行聘用制管理。
(三)拟聘用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不到聘用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
(四)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聘用期间不予调整聘用岗位。
(五)经招考聘用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十、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事聘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核和体检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 0859-6212464(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电话: 0859—6212252(兴仁县监察局)
十一、本简章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