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体能测试有关情况的说明
鉴于个别考生对省公务员招考办发布的《贵州省2011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职位体能测试有关事宜的公告》中使用新的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总成绩计算有异议,对此,我们高度重视,专题向国家公务员局作了请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使用新的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问题。2011年4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根据2011年3月21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贵州省2011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中第十二条第三款“在招录各环节中,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的规定,故我省2011年公开招考的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职位的体能测试标准按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二、总成绩计算问题。今年《招考简章》的规定,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职位考生的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50%,面试成绩占40%,体能测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10%。因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规定:执行过程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即新的体能测评标准规定,体能测评为达标测评。经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决定,我省2011年公开招考的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职位考生的总成绩按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50%,面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两项成绩的总和计分。
三、自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出台后,各地人民警察类职位考生必须按新的体能测评标准执行。
特此说明。
贵州省公务员招考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