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兴烟处告(2011)第3号
2011年5月9日至2011年7月2日我局在兴义市查获当事人(货主姓名不详)无证运输烟叶149担、烟丝1100公斤,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承运人 运输车号 查获日期 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李明亮 云DM3998 2011.5.9 没收货主无证运输的烟丝1100公斤。
罗正元 贵E32417 2011.5.19 没收货主无证运输的烟叶79担。
单顺亚 桂LD1780 2011.7.2 没收货主无证运输烟叶70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要陈述、申辩,从登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
贵州省兴义市烟草专卖局
20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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