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
公 告
为有效应对和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对我市出租车行业的影响,为维护我市出租车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促进公共交通健康发展,根据兴义市人民政府兴府发(2011)133号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营运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批复》的文件精神,现决定从2011年9月6日起在我市开征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为每车次收取燃油附加费1元,原起步价及里程价不予调整,仍按计价器实际计价收取,今后,随着燃油价格的涨跌,达到规定区间后,再行调整。
特此公告。
兴义市物价局 兴义市交通局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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