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效开发区新开办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户名单
公 示
根据2006年1月2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
1、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3、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为确保以上规定落到实处,现就新开办的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户名单公示如下,以加大对公共文化市场的管理力度,更加有效地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有违反以上条例规定者,请及时向顶效开发区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或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举报。
公示时间:2011年10月8日零时起至2011年10月14日24时止
举报电话:0859—3520072 3521981
新申办娱乐场所经营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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