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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按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05月16日 09:44:35来源:兴义市新闻中心 作者: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机构、民政、司法等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对省外单位在我省无工商注册登记但在我市有用工行为的、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被原登记机关撤销登记但在我市有用工行为的,适用于本办法。

  三、市应急办、市总工会、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工业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本管理办法的联合实施责任主体,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四、工资按月支付制度的主要内容:(1)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2)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3)加班工资计算基数;(4)工资扣除事项;(5)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6)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五、各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制定工资按月支付制度,在向市总工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同时,及时将制度向本单位的农民工公布。

  六、用工单位自行招用农民工的,应当自招用之日起10日内持农民工用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

  七、用人单位须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按月备案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市总工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单位上月农民工使用情况、工资支付情况。

  八、农民工工资支付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承担直接责任。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建设单位负责监管、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负责发放。

  九、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农民工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必须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必须与实际支付的工资相符。

  十、用人单位应当按工程项目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确定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用工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领取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工资支付名册应当保存两年。

  十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未审计、决算而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十二、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设立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不得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各乡镇、街道办、市直各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的,支付工程进度款项时,要优先考虑支付农民工工资,非因客观因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轻重、社会影响程度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十三、因客观因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应付工资凭证中应当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在5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报市总工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十四、用工单位不得擅自做出扣减农民工工资的决定。因工程质量问题扣减农民工工资引发争议的,用工单位自行做出的决定无效,应由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予以确认,出具书面证明并交争议双方各一份。

  争议双方当事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确认书面证明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拆和裁定。

  十五、实行用工登记审查,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实行用工登记审查制度,严把劳动用工市场入口关,招投标管理部门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审查内容写入招标文件中,要求凡是参加我市属建筑施工、道路桥梁、装饰装修、市政管养、环卫绿化等项目招投标的单位,都必须先到市总工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用工登记审查。经调查最近二年来确无农民工工资拖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由上述三部门共同出具劳动用工情况诚信证明,才能取得招投标资格。

  十六、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投资单位、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3%比例,各自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双方按比例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必须严格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做到专户存储、专人管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强制开工建设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缴纳,数额按规定最高比例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七、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后满60日,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用工单位可持建设单位签署同意的竣工报告,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障金。经审查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退还所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十八、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十九、用工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农民工有权申请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用工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农民工可以申请加入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帮助、指导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合同。

  二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工会、市信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工业贸易和科学技术局,针对用人单位每月上报的农民工使用情况、工资按月支付情况,于每季度末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由主管部门从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中支取现金,发放给农民工,同时,将其列入劳动用工诚信黑名单并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一、农民工遇有工资被克扣、拖欠等问题,应当采取正当合法的途径追讨工资。对以讨要拖欠工资为由,趁机欺诈、聚众闹事或严重影响公共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拒绝、阻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监察公务和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其它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四、上述条款实施后,用人单位仍拖欠或拒付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依法向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十五、本办法实施后,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政策调整,上述条款与之相抵触,本办法即自行废止。

  二十六、本办法由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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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按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兴义市新闻中心 | 2012年05月16日 09:44:35 |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机构、民政、司法等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对省外单位在我省无工商注册登记但在我市有用工行为的、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被原登记机关撤销登记但在我市有用工行为的,适用于本办法。

  三、市应急办、市总工会、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工业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本管理办法的联合实施责任主体,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四、工资按月支付制度的主要内容:(1)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2)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3)加班工资计算基数;(4)工资扣除事项;(5)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6)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五、各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制定工资按月支付制度,在向市总工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同时,及时将制度向本单位的农民工公布。

  六、用工单位自行招用农民工的,应当自招用之日起10日内持农民工用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

  七、用人单位须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按月备案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市总工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单位上月农民工使用情况、工资支付情况。

  八、农民工工资支付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承担直接责任。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建设单位负责监管、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负责发放。

  九、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农民工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必须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必须与实际支付的工资相符。

  十、用人单位应当按工程项目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确定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用工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领取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工资支付名册应当保存两年。

  十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未审计、决算而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十二、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设立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不得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各乡镇、街道办、市直各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的,支付工程进度款项时,要优先考虑支付农民工工资,非因客观因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轻重、社会影响程度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十三、因客观因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应付工资凭证中应当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在5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报市总工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十四、用工单位不得擅自做出扣减农民工工资的决定。因工程质量问题扣减农民工工资引发争议的,用工单位自行做出的决定无效,应由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予以确认,出具书面证明并交争议双方各一份。

  争议双方当事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确认书面证明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拆和裁定。

  十五、实行用工登记审查,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实行用工登记审查制度,严把劳动用工市场入口关,招投标管理部门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审查内容写入招标文件中,要求凡是参加我市属建筑施工、道路桥梁、装饰装修、市政管养、环卫绿化等项目招投标的单位,都必须先到市总工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用工登记审查。经调查最近二年来确无农民工工资拖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由上述三部门共同出具劳动用工情况诚信证明,才能取得招投标资格。

  十六、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投资单位、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3%比例,各自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双方按比例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必须严格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做到专户存储、专人管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强制开工建设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缴纳,数额按规定最高比例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七、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后满60日,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用工单位可持建设单位签署同意的竣工报告,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障金。经审查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退还所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十八、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十九、用工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农民工有权申请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用工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农民工可以申请加入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帮助、指导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合同。

  二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工会、市信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工业贸易和科学技术局,针对用人单位每月上报的农民工使用情况、工资按月支付情况,于每季度末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由主管部门从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中支取现金,发放给农民工,同时,将其列入劳动用工诚信黑名单并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一、农民工遇有工资被克扣、拖欠等问题,应当采取正当合法的途径追讨工资。对以讨要拖欠工资为由,趁机欺诈、聚众闹事或严重影响公共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拒绝、阻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监察公务和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其它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四、上述条款实施后,用人单位仍拖欠或拒付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依法向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十五、本办法实施后,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政策调整,上述条款与之相抵触,本办法即自行废止。

  二十六、本办法由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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