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十八号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6〕50号)等法规、政策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集体企业、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征收对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
三、征收标准:单位应缴保障金=(2011年末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所在地2010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兴义市2010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6353元)。
四、年审时间:2012年6月1日至7月31日。
五、征收时间:2012年6月1日至8月31日。
(一)年审
1、地点:兴义市残联三楼教就股。办公地址:北门胜利西路25号(百春幼儿园斜对面),联系电话:0859-3222594。
2、年审须提供的材料:
(1)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贵州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到市残联或各地税分局领取);
(2)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身份证》、《劳动合同》(一年以上);
(3)单位2011年12月份在职职工工资册及养老保险申报册和缴费凭据。
(二)征收
1、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向兴义市残联申报年审、缴纳保障金。未按时缴纳的,由市财政局代扣。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纳税单位凭市残联开出的《贵州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认定书》核定数额,到辖区地税分局随税一并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处罚:保障金是一项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各单位的年审资料和数据必须准确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当事人责任。逾期不参加年审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征收保障金;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从2012年9月1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市残联依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义市残联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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