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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万峰湖水域综合整治

2012年06月16日 10:06:27来源:兴义市新闻中心 作者:

兴府通〔2012〕95号


    近期以来,由于无序养殖、非法侵占航道、非法捕捞、船舶非法营运以及港口、码头临时设施乱搭乱建行为,致使万峰湖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水上交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万峰湖水产养殖秩序,维护库区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黔西南州渔业发展规划》、《兴义市万峰湖渔业发展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渔民从事网箱养殖。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严禁电鱼、毒鱼、炸鱼和抬网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违者将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没收非法捕捞工具。

    三、严禁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违者将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严禁在划定为主航道和支流航道水域、港口和码头(200米范围水域)、泄洪区水域、国防动员教育训练基地水域、中国万峰湖垂钓乐园水域、兴义市民兵水上训练基地水域、核心旅游开发区水域设置网箱和临时设施。已经设置的,限本通告实施起三日之内自行拆除或迁移;逾期不拆除或迁移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强制拆除或迁移,因强制拆除或迁移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五、综合整治期间,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农业局(渔业局)、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处)、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文体旅广电局、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新闻中心、泥凼镇、南盘江镇、三江口镇、则戎乡、沧江乡、洛万乡等有关部门、乡镇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库区的违禁活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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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万峰湖水域综合整治

兴义市新闻中心 | 2012年06月16日 10:06:27 | 

兴府通〔2012〕95号


    近期以来,由于无序养殖、非法侵占航道、非法捕捞、船舶非法营运以及港口、码头临时设施乱搭乱建行为,致使万峰湖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水上交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万峰湖水产养殖秩序,维护库区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黔西南州渔业发展规划》、《兴义市万峰湖渔业发展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渔民从事网箱养殖。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严禁电鱼、毒鱼、炸鱼和抬网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违者将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没收非法捕捞工具。

    三、严禁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违者将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严禁在划定为主航道和支流航道水域、港口和码头(200米范围水域)、泄洪区水域、国防动员教育训练基地水域、中国万峰湖垂钓乐园水域、兴义市民兵水上训练基地水域、核心旅游开发区水域设置网箱和临时设施。已经设置的,限本通告实施起三日之内自行拆除或迁移;逾期不拆除或迁移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强制拆除或迁移,因强制拆除或迁移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五、综合整治期间,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农业局(渔业局)、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处)、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文体旅广电局、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新闻中心、泥凼镇、南盘江镇、三江口镇、则戎乡、沧江乡、洛万乡等有关部门、乡镇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库区的违禁活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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