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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制止兴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饮酒的通知

2012年08月01日 16:32:25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人武部,市直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认真执行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规定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兴义市整顿干部“五风”规定(试行)》的规定,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针对少数党员干部无视纪律,工作日午间饮酒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检查工作、执行公务期间饮酒行为较为普遍,既增加基层负担,又贻误工作。为此,重申有关纪律和规定如下:

  一、禁止饮酒的时间范围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含加班)、值班时间禁止饮酒;在检查工作或执行公务过程中禁止饮酒、陪酒;在工作时间外、非值班时间有其他工作任务的禁止饮酒。

  二、严肃查处违反规定饮酒行为

  (一)在工作时间内违规饮酒,情节轻微的,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进行诫勉谈话。

  (二)工作日内中午、值班时间饮酒的,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全市通报批评,并通过兴义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理,追究当事人纪律责任,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三)在检查工作或执行公务过程中饮酒和陪酒的,追究饮酒和陪酒人员中职务最高者纪律责任,因饮酒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四)工作时间外、非值班时间饮酒贻误工作的,对当事人进行问责或追究纪律责任。饮酒闹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从严从重从快追究当事人纪律责任,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本规定,同时要认真履行 “一岗双责”职责,按照本规定对所管理的干部进行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规定饮酒行为负领导责任,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凡出现违反规定饮酒受到问责和查处的,取消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当年综合性评先选优资格。

  (三) 市纪委监察局和组织人事部门组成督查组,定期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一经发现违反规定饮酒的行为,严肃处理。

  (四)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违反规定饮酒的行为,应及时举报,市纪委、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12388  3223726)


中共兴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兴义市委组织部
                             
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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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制止兴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饮酒的通知

亮点黔西南 | 2012年08月01日 16:32:25 |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人武部,市直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认真执行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规定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兴义市整顿干部“五风”规定(试行)》的规定,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针对少数党员干部无视纪律,工作日午间饮酒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检查工作、执行公务期间饮酒行为较为普遍,既增加基层负担,又贻误工作。为此,重申有关纪律和规定如下:

  一、禁止饮酒的时间范围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含加班)、值班时间禁止饮酒;在检查工作或执行公务过程中禁止饮酒、陪酒;在工作时间外、非值班时间有其他工作任务的禁止饮酒。

  二、严肃查处违反规定饮酒行为

  (一)在工作时间内违规饮酒,情节轻微的,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进行诫勉谈话。

  (二)工作日内中午、值班时间饮酒的,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全市通报批评,并通过兴义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理,追究当事人纪律责任,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三)在检查工作或执行公务过程中饮酒和陪酒的,追究饮酒和陪酒人员中职务最高者纪律责任,因饮酒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四)工作时间外、非值班时间饮酒贻误工作的,对当事人进行问责或追究纪律责任。饮酒闹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从严从重从快追究当事人纪律责任,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本规定,同时要认真履行 “一岗双责”职责,按照本规定对所管理的干部进行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规定饮酒行为负领导责任,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凡出现违反规定饮酒受到问责和查处的,取消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当年综合性评先选优资格。

  (三) 市纪委监察局和组织人事部门组成督查组,定期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一经发现违反规定饮酒的行为,严肃处理。

  (四)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违反规定饮酒的行为,应及时举报,市纪委、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12388  3223726)


中共兴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兴义市委组织部
                             
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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