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信访秩序 维护社会稳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公告。
一、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公告。
二、信访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采用走访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诉求的,应当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2.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3.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查、复核机关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各部门不再受理,信访人应当依法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诉求问题。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阻工堵路;
3.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
4.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5.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6.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7.超过5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
8.恶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9.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静坐、呼喊口号、打横幅、跪地喊冤、以自杀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10.进京或到省非正常上访,包括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中央首长驻地、外国使领馆地区及省级国家机关和公共场所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
11.恶意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科研活动;
1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者以信访为名骗取公共财物;
13.合理诉求已依法作出处理或正在处理时,执意择机非正常上访,借机向地方党委、政府施压;
14.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制止和依法处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由公安机关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可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六、在信访过程中,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