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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兴义市34所非法民办校(园)停止办学公告

2013年02月18日 16:29:16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兴义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兴义市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准入标准(修订)》(兴市教育〔2012〕20号)的规定,兴义市民工同盟学校等34所民办校(园)的办学条件不具备办学资格,经兴义市教育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公告如下:

    一、兴义市民工同盟学校、希望学校、兴枣中学等34所民办校(园)(详见附件)属于非法办学,应立即停止招生办学行为。

    二、根据民办办学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有识之士创办合格的民办校(园)。如需继续办校(园),请按程序到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股进行申报,并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招生办学。凡未按要求办理仍非法继续办学的,市教育局将按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各乡镇(街道办)教育辅导站要明确专人对辖区民办校(园)进行管理,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并做好民办校(园)办学及审批指导工作,坚决杜绝“先办后报”和“办学不报”的非法办学现象发生。

    四、敬告广大家长,为保证你的孩子得到合法教育,请各位家长在送子女上学时不要送到非法的民办学校就读。

兴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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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兴义市34所非法民办校(园)停止办学公告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02月18日 16:29:16 | 兴义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兴义市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准入标准(修订)》(兴市教育〔2012〕20号)的规定,兴义市民工同盟学校等34所民办校(园)的办学条件不具备办学资格,经兴义市教育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公告如下:

    一、兴义市民工同盟学校、希望学校、兴枣中学等34所民办校(园)(详见附件)属于非法办学,应立即停止招生办学行为。

    二、根据民办办学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有识之士创办合格的民办校(园)。如需继续办校(园),请按程序到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股进行申报,并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招生办学。凡未按要求办理仍非法继续办学的,市教育局将按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各乡镇(街道办)教育辅导站要明确专人对辖区民办校(园)进行管理,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并做好民办校(园)办学及审批指导工作,坚决杜绝“先办后报”和“办学不报”的非法办学现象发生。

    四、敬告广大家长,为保证你的孩子得到合法教育,请各位家长在送子女上学时不要送到非法的民办学校就读。

兴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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