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龙新区2013-2016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义龙新区2013-2016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试行)
为了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义龙新区投资兴业,加快推进义龙新区建设进程,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义龙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区外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建设,并在新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项目、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二、土地政策
第二条 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的,符合《贵州省优先发展产业工业项目目录》和《贵州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目录》的项目,且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200万元/亩的,土地出让价格按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5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0%执行。
第三条 企业投资符合新区发展方向,且投资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200万元/亩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优惠政策。
第四条 入驻义龙新区工业园标准化厂房区的企业,每平方米产值达到5000元/年的,除享受国家、省、州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前三年厂房租金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全部返还企业,作为新区支持企业发展资金,第四、五年厂房租金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返还企业50%,作为新区支持企业发展资金。
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外来投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的4年内,按企业实际纳税额新区所得部分的30%,由新区财政以奖励的形式逐年奖励企业,作为新区支持企业发展资金。
四、行政规费政策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申报及建设期间需上交的行政规费,属国家、省、州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新区各部门所收部分全免。
五、投融资政策
第七条 鼓励企业通过多形式、多渠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按有关法规申请上市融资;支持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依法发行企业债券。
第八条 对到义龙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人员,新区财政每年提供一定额度的贴息贷款(具体详见《义龙新区购买商品住房贴息贷款实施细则》)。
六、服务保障
第九条 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制度。凡符合办理条件的项目,严格实行限时办理制度, 在区内能办的5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毕;需上级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专人免费协助办理。
第十条 实行执法检查备案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前,必须先到新区办公室备案,同时告知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置特殊的突发事件除外),取得新区办公室出具的《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后方可到企业开展行政执法。
第十一条 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明确新区领导包保服务,并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二条 新区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为企业提供充足的用工保障(详见《义龙新区企业用工保障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业主和正式员工可加入新区户籍,其子女入学、就业、参军、医疗保障等享受新区内居民同等待遇。
七、附则
第十四条 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内容如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情形,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3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义龙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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