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州级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鼓励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保险业整体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黔西南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黔西南州州级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章 考核机构及程序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州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州级保险机构在年后20日内向州保险协会报送有关资料,经州保险协会审核后报州金融办,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章 考核指标设置
第四条 考核各州级保险机构当年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主要考核保险机构当年赔付总额、赔付率、结案率,实行量化考核,总分100分。
第五条 保险机构当年赔付总额和赔付率(40分)。财产保险类公司考核所有赔款,人寿保险类公司考核意外伤害保险赔款和人身险赔款。
赔付总额(25分):高于当年全州保险行业平均增长幅度且高于本公司上年赔付总额的得25分,高于当年全州保险行业平均增幅但低于本公司上年赔付总额的得15分,低于全州保险行业平均增幅但高于上年本公司赔付总额的得10分,低于全州保险行业平均增幅且低于上年本公司赔付总额的不得分。
赔付率(10分):高于当年全州保险行业平均赔付率的得15分,低于当年全州保险行业平均赔付率但高于本公司上年赔付率的得5分,低于当年全州保险行业平均赔付率又低于本公司上年赔付率的不得分。
结案率(5分):结案率达到100%的得5分,结案率达到90%-99%的得4分,结案率达到80%-89%的得3分,结案率达到70%-79%的得4分,结案率70%以下不得分。
第六条 积极支持“三农”,为农村提供保险服务(20分)。各州级保险机构当年对“三农”的保险服务,财产保险类的保险机构要积极做好农业种植、森林、能繁母猪、育肥猪、烤烟、农用拖拉机保险等工作,人寿保险类的保险机构要积极做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学生意外伤害及住院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委托)、新农合养老保险(委托)等工作,按保费占比评分,最高20分,按占比排名,每名次相差1分。
第七条 积极支持重点项目(15分)。各州级保险机构当年对州重点项目给予保险保障支持,以当年服务重点项目保费收入总额,测算各州级保险机构的保费占比,按其占比计算得分,最高15分,每名次相差1分。州重点项目名单由州金融办提供。
第八条 保险创新(10分)。各州级保险机构当年保险产品创新取得良好效果;主动协调,帮助企业进行年金管理,办理补充保险等。
第九条 完善保险服务网点(10分)。各州级保险机构积极强化服务,新增机构或营业网点,每新增一网点给5分,但总分不能超过10分,不新增机构的不得分。
第十条 诚信服务效果评估(5分)。获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得5分;获州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得3分。
第十一条 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的加10分。
第四章 表彰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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