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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政府关于兴义老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

2013年12月11日 10:49:26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兴义市老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进行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话方式:0859—3248070;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贵州省兴义市老城街兴义房产管理中心五楼(兴义市老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562400;
 
    三、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yspgb@126.com。
 
    联系人:杨舟顺子。
 
    征求意见期限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月10日。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0日
 
 
兴义市老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试行)
 
 
    为规范兴义市老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兴义市老城棚户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兴义市确定的黄草街道办老城(除延安路以外北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划定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等。
 
    第二条  征收时间:2013年11月13日-2017年12月30日。
 
    第三条  兴义市老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主体:
 
    征收主体:兴义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兴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兴义市人民政府黄草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采用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第二章  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第五条  征收补偿内容: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六条  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为被征收土地、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第七条  征收房屋补偿原则
 
   (一) 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
 
   (二)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原则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四)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原则不予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 权属认定
 
    1、持有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以证件为准。
 
    2、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设的房屋,由社区、国土分局、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予以认定。
 
   (二) 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办有相关权属证书的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为准; 1986年6月25日以前建设的房屋,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三) 户的认定
 
    每户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户头为一户;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以被征收房屋为标的物认定为一户。
 
   (四) 使用性质认定及相关补偿
 
    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
 
    2、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依法取得城乡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照所批准改变的用途性质进行补偿。
 
    3、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且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证照,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经市场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登记证照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企业生产性用房的认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并用该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才能视为企业生产性用房。
 
    第九条  不予补偿的房屋: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征收以下房屋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建(构)筑物及设施。
 
   (二) 经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
 
    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为国有土地的按照土地评估机构评估价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土地为集体农用地的按照贵州省征地区片地价进行征收补偿。
 
    第四章  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补偿价的确定
 
    以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
 
    第十二条  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货币补偿总额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房屋补偿、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费、过渡费、奖励及补助等费用。
 
    第十三条  征收临时建筑
 
    征收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成本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企业资产
 
   (一) 征收改造区范围内的企业单位资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 企业建(构)筑物征收补偿不享受本方案有关村(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奖励政策。
 
    第五章   产权调换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
 
   (一) 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采用就地就近回迁和异地安置两种形式,规划条件允许建设回迁房屋的区域,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就地就近回迁安置。
 
   (二)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装修等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回迁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如不履行签约条款的,不享受选房顺序号。
 
    第十七条  产权调换标准:
 
   (一)住宅产权调换
 
    1、就地就近回迁的按“征一还一,结构陈新不补差”原则进行安置。
 
    2、异地产权调换在桔山、下五屯、丰都三个配套安置点的,按1:1.5调换。
 
    3、异地产权调换选择黄草办老城区域以外其他区域安置的可根据所选择的区位,视其配套设施、开发程度等因素确定调换标准,但原则上不能超过1:1.5。
 
    4、产权调换房屋楼层价格不调差。
 
   (二) 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算差价。就地就近回迁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一楼评估价不得超过征收该片区非住宅房屋最高评估价。
 
(三)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后安置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无偿补足安置50平方米。
 
   (四) 产权调换房为住房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房面积超过应当享受的产权调换房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格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购买。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少于应当享受的产权调换房面积的,按所调换住房的市场价进行货币补偿。
 
   (五) 产权调换房为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差,按所调换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结算差价。
 
   (六) 产权调换的房屋以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七)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手续由征收人统一办理,产权调换面积内的费用由征收人负责,产权调换面积以外的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八) 产权调换房产权手续办理原则按照被征收人名字办理,确需更换名字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是直系亲属的无偿更换;非直系亲属的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缴纳相关变更费用。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补偿安置另行规定。
 
    第六章  征收奖励、补助及扶助
 
    第十九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
 
    1、过渡费:住宅房屋按合法产权手续正房面积12元/㎡.月计算,被征收人在规定的过渡期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屋,过渡期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交房时间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日顺延3个月截止。
 
    2、搬迁费:搬迁补助费由征收人确认房屋搬迁完毕后按产权房屋面积2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1、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住宅按12元/㎡;非住宅房屋一楼按40元/㎡,其余按2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12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2、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人房屋产权面积20元/㎡一次性支付。
 
    3、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1%给予一次性异地购房税费补助。
 
   (三) 过渡费和搬迁费,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发。
 
   (四) 因征收人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协议约定调换房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增加0.5倍,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增加1倍,逾期一年以上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增加2倍,按实际超出时间按月发放。对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但周转用房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补足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过渡费。
 
    第二十条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一) 根据项目实施的时间,分路段、分区域,结合商业氛围等因素,按该路段前三年平均租金收益确定补偿标准。
 
   (二) 停产停业补偿的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用于经营的面积为准。
 
   (三) 停产停业补偿时间以被征收人实际搬离交房时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日顺延3个月截止。
 
    第二十一条  奖励
 
   (一)搬迁奖励
 
    1、凡是在征收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15天内签订协议并履行相关条款的给予房地产评估补偿价的10%奖励。
 
    2、凡是在征收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20天内签订协议并履行相关条款的给予房地产评估补偿价的8%奖励。
 
    3、凡是在征收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25天内签订协议并履行相关条款的给予房地产评估补偿价的6%奖励。
 
    4、凡是签订协议后在7天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人拆除的,除以上奖励外,另给予房地产评估补偿价的5%奖励。
 
    凡是在征收评估结果公示期满30天后未签订协议又不搬迁完毕的,不享受任何奖励并依法进入强制征收程序。
 
   (二) 异地安置奖励
 
    在奖励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住宅,选择异地产权调换到桔山、下五屯、丰都三个安置点的,除按上述条款奖励外,再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被征收房屋为商品房、房改房的按被征收面积的50%给予面积奖励。
 
    2、被征收房屋为居民自建房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被征收房屋为一层的,按基数的50%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二层的,按基数的40%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三层的,按基数的27%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为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按基数的20%予以面积奖励。
 
    3、以被征收户为单位,每户无偿提供一个停车位。
 
    4、以安置面积为准,按照90元/m2给予一次性物业管理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补助、扶助
 
   (一) 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1、被征收人持有低保证或者残疾证的。
 
    2、被征收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持有低保证或者残疾证,且该直系亲属户口在征收范围内并有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共同居住证明的。
 
    3、被征收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持有低保证或者残疾证,因各种原因户口临时迁出的。
 
    4、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已申请办理低保证或者残疾证,并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民政、残联等部门审核确认的。
 
   (二) 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低保户、残疾人,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低保户每户给予10000元一次性补助。
 
   2、残疾人按重(中)度和轻度残疾,每人分别给予10000元和5000元一次性补助。
 
   (三)对获得搬迁奖励及低保户、残疾人补助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动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按照兴义市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五)居民自建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为基数,被征收房屋为一层的,可以按照建筑成本价在异地配套安置点购买三倍面积的住宅安置房;被征收房屋为二层的,可以按照建筑成本价在异地配套安置点购买二倍面积的住宅安置房;被征收房屋为三层的,可以按照建筑成本价在异地配套安置点购买一倍面积的住宅安置房;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不再给予优惠购买。建筑成本价定为1500元/m2。
 
    第七章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责;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责。
 
    被征收人须签署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产权放弃承诺书》并领取征收部门发放的《搬迁交房验收合格单》后,领取相关补偿安置金。
 
   (二)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面积丈量、评估资料的核对等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三)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此前一个月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清单。
 
   (四)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五)在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完被征收房屋移交手续。
 
   (六)被征收房屋移交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等手续和费用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七)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应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  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 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之日起28个月内予以安置。
  
   (二) 调换安置房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以商品房通用交房标准交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兴义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征收范围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其房屋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原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的设备和材料。违者将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从征收补偿款中双倍扣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兴义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兴义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市政府已经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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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政府关于兴义老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12月11日 10:49:26 |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兴义市老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进行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话方式:0859—3248070;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贵州省兴义市老城街兴义房产管理中心五楼(兴义市老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562400;
 
    三、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yspgb@126.com。
 
    联系人:杨舟顺子。
 
    征求意见期限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月10日。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0日
 
 
兴义市老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试行)
 
 
    为规范兴义市老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兴义市老城棚户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兴义市确定的黄草街道办老城(除延安路以外北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划定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等。
 
    第二条  征收时间:2013年11月13日-2017年12月30日。
 
    第三条  兴义市老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主体:
 
    征收主体:兴义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兴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兴义市人民政府黄草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采用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第二章  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第五条  征收补偿内容: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六条  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为被征收土地、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第七条  征收房屋补偿原则
 
   (一) 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
 
   (二)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原则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四)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原则不予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 权属认定
 
    1、持有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以证件为准。
 
    2、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设的房屋,由社区、国土分局、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予以认定。
 
   (二) 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办有相关权属证书的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为准; 1986年6月25日以前建设的房屋,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三) 户的认定
 
    每户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户头为一户;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以被征收房屋为标的物认定为一户。
 
   (四) 使用性质认定及相关补偿
 
    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
 
    2、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依法取得城乡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照所批准改变的用途性质进行补偿。
 
    3、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且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证照,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经市场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登记证照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企业生产性用房的认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并用该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才能视为企业生产性用房。
 
    第九条  不予补偿的房屋: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征收以下房屋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建(构)筑物及设施。
 
   (二) 经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
 
    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为国有土地的按照土地评估机构评估价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土地为集体农用地的按照贵州省征地区片地价进行征收补偿。
 
    第四章  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补偿价的确定
 
    以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
 
    第十二条  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货币补偿总额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房屋补偿、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费、过渡费、奖励及补助等费用。
 
    第十三条  征收临时建筑
 
    征收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成本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企业资产
 
   (一) 征收改造区范围内的企业单位资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 企业建(构)筑物征收补偿不享受本方案有关村(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奖励政策。
 
    第五章   产权调换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
 
   (一) 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采用就地就近回迁和异地安置两种形式,规划条件允许建设回迁房屋的区域,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就地就近回迁安置。
 
   (二)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装修等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回迁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如不履行签约条款的,不享受选房顺序号。
 
    第十七条  产权调换标准:
 
   (一)住宅产权调换
 
    1、就地就近回迁的按“征一还一,结构陈新不补差”原则进行安置。
 
    2、异地产权调换在桔山、下五屯、丰都三个配套安置点的,按1:1.5调换。
 
    3、异地产权调换选择黄草办老城区域以外其他区域安置的可根据所选择的区位,视其配套设施、开发程度等因素确定调换标准,但原则上不能超过1:1.5。
 
    4、产权调换房屋楼层价格不调差。
 
   (二) 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算差价。就地就近回迁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一楼评估价不得超过征收该片区非住宅房屋最高评估价。
 
(三)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后安置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无偿补足安置50平方米。
 
   (四) 产权调换房为住房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房面积超过应当享受的产权调换房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格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购买。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少于应当享受的产权调换房面积的,按所调换住房的市场价进行货币补偿。
 
   (五) 产权调换房为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差,按所调换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结算差价。
 
   (六) 产权调换的房屋以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七)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手续由征收人统一办理,产权调换面积内的费用由征收人负责,产权调换面积以外的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八) 产权调换房产权手续办理原则按照被征收人名字办理,确需更换名字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是直系亲属的无偿更换;非直系亲属的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缴纳相关变更费用。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补偿安置另行规定。
 
    第六章  征收奖励、补助及扶助
 
    第十九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
 
    1、过渡费:住宅房屋按合法产权手续正房面积12元/㎡.月计算,被征收人在规定的过渡期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屋,过渡期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交房时间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日顺延3个月截止。
 
    2、搬迁费:搬迁补助费由征收人确认房屋搬迁完毕后按产权房屋面积2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1、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住宅按12元/㎡;非住宅房屋一楼按40元/㎡,其余按2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12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2、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人房屋产权面积20元/㎡一次性支付。
 
    3、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1%给予一次性异地购房税费补助。
 
   (三) 过渡费和搬迁费,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发。
 
   (四) 因征收人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协议约定调换房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增加0.5倍,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增加1倍,逾期一年以上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增加2倍,按实际超出时间按月发放。对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但周转用房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补足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过渡费。
 
    第二十条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一) 根据项目实施的时间,分路段、分区域,结合商业氛围等因素,按该路段前三年平均租金收益确定补偿标准。
 
   (二) 停产停业补偿的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用于经营的面积为准。
 
   (三) 停产停业补偿时间以被征收人实际搬离交房时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日顺延3个月截止。
 
    第二十一条  奖励
 
   (一)搬迁奖励
 
    1、凡是在征收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15天内签订协议并履行相关条款的给予房地产评估补偿价的10%奖励。
 
    2、凡是在征收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20天内签订协议并履行相关条款的给予房地产评估补偿价的8%奖励。
 
    3、凡是在征收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25天内签订协议并履行相关条款的给予房地产评估补偿价的6%奖励。
 
    4、凡是签订协议后在7天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人拆除的,除以上奖励外,另给予房地产评估补偿价的5%奖励。
 
    凡是在征收评估结果公示期满30天后未签订协议又不搬迁完毕的,不享受任何奖励并依法进入强制征收程序。
 
   (二) 异地安置奖励
 
    在奖励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住宅,选择异地产权调换到桔山、下五屯、丰都三个安置点的,除按上述条款奖励外,再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被征收房屋为商品房、房改房的按被征收面积的50%给予面积奖励。
 
    2、被征收房屋为居民自建房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被征收房屋为一层的,按基数的50%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二层的,按基数的40%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三层的,按基数的27%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为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按基数的20%予以面积奖励。
 
    3、以被征收户为单位,每户无偿提供一个停车位。
 
    4、以安置面积为准,按照90元/m2给予一次性物业管理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补助、扶助
 
   (一) 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1、被征收人持有低保证或者残疾证的。
 
    2、被征收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持有低保证或者残疾证,且该直系亲属户口在征收范围内并有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共同居住证明的。
 
    3、被征收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持有低保证或者残疾证,因各种原因户口临时迁出的。
 
    4、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已申请办理低保证或者残疾证,并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民政、残联等部门审核确认的。
 
   (二) 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低保户、残疾人,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低保户每户给予10000元一次性补助。
 
   2、残疾人按重(中)度和轻度残疾,每人分别给予10000元和5000元一次性补助。
 
   (三)对获得搬迁奖励及低保户、残疾人补助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动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按照兴义市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五)居民自建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为基数,被征收房屋为一层的,可以按照建筑成本价在异地配套安置点购买三倍面积的住宅安置房;被征收房屋为二层的,可以按照建筑成本价在异地配套安置点购买二倍面积的住宅安置房;被征收房屋为三层的,可以按照建筑成本价在异地配套安置点购买一倍面积的住宅安置房;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不再给予优惠购买。建筑成本价定为1500元/m2。
 
    第七章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责;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责。
 
    被征收人须签署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产权放弃承诺书》并领取征收部门发放的《搬迁交房验收合格单》后,领取相关补偿安置金。
 
   (二)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面积丈量、评估资料的核对等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三)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此前一个月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清单。
 
   (四)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五)在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完被征收房屋移交手续。
 
   (六)被征收房屋移交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等手续和费用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七)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应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  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 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之日起28个月内予以安置。
  
   (二) 调换安置房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以商品房通用交房标准交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兴义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征收范围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其房屋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原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的设备和材料。违者将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从征收补偿款中双倍扣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兴义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兴义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市政府已经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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