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黔西南州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黔西南州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为黔西南州工业强州、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全州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与《贵州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范畴一致,包含有若干个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这些相对独立的企业在园区内资源共享,共同使用园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行政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工业园区内所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规、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本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实施工业园区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确保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黔西南州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各级发改、工信、住建、商务、规划、房产、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工业园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一)将工业园区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工业园区消防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依托年度消防工作会议、季度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工业园区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工业产业资源和基础、地理环境条件以及消防水源状况,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分期推进、滚动发展”的原则,将消防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纳入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四)设立园区消防工作办公室,明确一名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工业园区消防工作中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五)决定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对经济生活影响较大的工业园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及时核实由公安机关提出的公共消防设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及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与工业园区火灾以及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认真做好火灾预防工作,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参与灭火救援。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职责
(一)各园区管委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入驻园区企业生产工艺、产品以及原料的火灾危险性,组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消防安全管理专家组和灭火救援专家组,指导、支持和帮助园区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二)根据工业园区的分类,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车、消防泵等必要的消防设备,并制定园区灭火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三)把工业园区消防工作纳入总体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年初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全年消防工作,并与园区内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每季度至少对工业园区内消防安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四)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督促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牵头对各单位逐一进行排查,组织整改火灾隐患;在火灾多发季节以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每季度召开一次园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园区各企业消防工作汇报,通报专项检查情况,分析消防安全状况,研究部署下步消防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救护、紧急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做好消防经费物资保障,科学组织火灾扑救,确保园区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组织编制工业园区规划时,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并按规定报审实施。
第八条 职能部门职责
(一)工商、质监部门。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函告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依法查处,从重处罚。工商部门在工业园区申办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申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对于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撤销行政许可、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实施临时查封的,工商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责令场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并综合协调消防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的关系。在进行规划审批时,严格执行城乡消防规划,对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布局不合理的工业园区规划不予审批;对涉及工业园区消防安全问题的城乡规划或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论证时,应当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三)安监部门。负责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四)住建部门。在核发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范围内的工程,应当要求申请人依法出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严格审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对于违规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在颁发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前,应当要求申请人依法出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出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五)房管部门。在核发工业园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依法出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或出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合格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依法出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出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六)发改、财政、水利、工信部门。积极推进工业园区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园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落实各项消防经费,抓紧解决历史“欠账”问题,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健全、完好。
(七)司法、劳动保障、科技部门。要依法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工业园区普法和科普工作内容。
(八)行政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园区管委会及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九)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工业园区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抽查,依法对工业园区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园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对工业园区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每月至少开展1次“驻园”服务活动,深入园区企业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消防培训,开展消防演练,提供消防技术咨询和服务;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对园区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予以验收,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工业园区单位职责
(一)园区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园区内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园区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四)园区内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五)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该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循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园区内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统一管理。
第三章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第十条 园区管委会根据工业园区的规模、经济效益和火灾危险性,依法督促园区内工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自觉履行社会救援的责任。消防队伍采取“政府领导、企业出资、园区管理、消防指导”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园区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员。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等单位,园区管委会应依照《消防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单位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齐专职消防队员。
其余工业园区应结合本园区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的建立保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 工业园区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一)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
(二)营区应由营房和训练场地组成。营房应设置车库、器材库、通信室、食堂、办公室、洗漱室、会议室、集体宿舍、学习室以及辅助用房;训练场地应设置必要的体能、技能训练设施,周围视情进行绿化。建设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0平方米。
(三)办公室应配备办公桌椅2套、电脑1台、档案柜1组、电话机1部等常用办公设施;通信室必须配备基地台1台、接警电话(电脑)1部、办公桌椅1套。
(四)专职消防队消防员人数不应少于10人。专职队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一次担任专职消防员的,年龄应在18岁以上,30岁以下。专职消防员年龄不超过50岁。
(五)至少配备1辆3.5吨以上的消防车、2台机动消防泵、破拆救援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灭火器材等装备,具体数量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配备。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单位负责承担建队经费、日常耗材的补给和队员福利,建队情况和人员编制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十三条 园区消防队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园区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的性质,变更原材料、产品以及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灭火战术、技术的训练,制定工业园区重点部位的灭火作战方案,进行实地演练。
(三)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特殊时期的执勤。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四章 监督执法
第十四条 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建、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规划、住建、房管部门凡发现建设单位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未经消防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应在两日内函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两日内函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从重处罚;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园区管委会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于工业园区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检查实行受理一次告知制和集体告知制度;对省、州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辟“快速通道”,明确专人负责跟踪服务,主动上门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八条 园区内工程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前、竣工后每阶段,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都要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坚决杜绝工程、企业“带病上车”的现象发生。
第五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业园区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园区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绩效考评范畴,纳入“双考双评双挂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
第二十条 园区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实行检查督办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履行法定职责或工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区消防工作实行行政责任问责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凡发生亡人或较大以上(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火灾事故的,实行行政责任倒查;对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凡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亡人火灾的园区主要领导向县(区)政府作出检查;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向州政府作出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按规定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或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日”为“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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