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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5年09月15日 19:00:15来源:兴义市人民政府 作者:

 兴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兴府通〔2015〕61号

为加强兴义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兴义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9月14日颁布,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15年10月2日起,在兴义城区实行限制时间、限制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二、兴义市区内分为禁放区域和限放区域。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林区、苗圃、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二)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公园;

(四)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生产、经营场所;

(五)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重要军事设施、通信、供水、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城区主干道、商场、超市、影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八)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九)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下列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一)黄草街道办事处、兴泰街道办事处、桔山街道办事处、万峰林街道办事处;

(二)坪东街道办事处:坪东社区、新联社区、幸福社区;

(三)木贾街道办事处:木贾社区、东贡社区;

(四)下五屯街道办事处:庄园社区、永康社区、科佐屯村、景家屯村;

(五)丰都街道办事处:丰都村、新建村、龙塘村。

三、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下列时间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全天;

(二)农历正月初四至正月十五每日8时至24时,共12天;

(三)清明节全天。

四、中考、高考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通告。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通告。未取得公安部门审核颁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由父母或其他成年人监护。

七、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分别由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通告,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伤亡事故的,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给予严厉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广大市民要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尽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呵护蓝天,文明过节。

特此通告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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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兴义市人民政府 | 2015年09月15日 19:00:15 | 

 兴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兴府通〔2015〕61号

为加强兴义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兴义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9月14日颁布,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15年10月2日起,在兴义城区实行限制时间、限制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二、兴义市区内分为禁放区域和限放区域。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林区、苗圃、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二)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公园;

(四)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生产、经营场所;

(五)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重要军事设施、通信、供水、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城区主干道、商场、超市、影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八)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九)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下列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一)黄草街道办事处、兴泰街道办事处、桔山街道办事处、万峰林街道办事处;

(二)坪东街道办事处:坪东社区、新联社区、幸福社区;

(三)木贾街道办事处:木贾社区、东贡社区;

(四)下五屯街道办事处:庄园社区、永康社区、科佐屯村、景家屯村;

(五)丰都街道办事处:丰都村、新建村、龙塘村。

三、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下列时间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全天;

(二)农历正月初四至正月十五每日8时至24时,共12天;

(三)清明节全天。

四、中考、高考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通告。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通告。未取得公安部门审核颁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由父母或其他成年人监护。

七、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分别由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通告,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伤亡事故的,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给予严厉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广大市民要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尽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呵护蓝天,文明过节。

特此通告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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