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区打陀螺活动管理的通告
打陀螺是一种传统的体育活动,但在公共场所打会危及他人安全,损坏公共设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为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创造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休闲娱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陀螺经销者,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
二、禁止私自改装陀螺,改变陀螺原有性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广场、街道、居住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打陀螺。只能在市体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打陀螺,并自觉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
四、由兴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对在公园、广场、街道、居住小区等公共场所打陀螺、无证、设摊、兜售陀螺等行为进行监管和依法予以查处。对已经形成的公园、广场、街道、居住小区等公共场所的打陀螺点和非法销售陀螺点坚决予以取缔。
五、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劝导,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没收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新的规定出台,依照新的规定执行。本通告自然废止。
兴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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