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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兴义机场净空区内放飞升空物体的通告

2016年03月02日 10:58:24来源:兴义宣传 作者:

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兴义机场净空区内放飞升空物体的通告

为规范兴义机场周边飞行环境,保障飞行安全,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53号)第四十九条“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的活动”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兴义万峰林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民用运输机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59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机场净空管理区域为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兴义市东南环线赵家渡观景平台处属于净空保护区范围。

二、禁止行为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的活动(包含风筝、孔明灯等)。

三、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禁止行为规定的,由兴义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放飞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放飞升空物体的行为。

特此公告

兴义市人民政府

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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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兴义机场净空区内放飞升空物体的通告

兴义宣传 | 2016年03月02日 10:58:24 | 

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兴义机场净空区内放飞升空物体的通告

为规范兴义机场周边飞行环境,保障飞行安全,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53号)第四十九条“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的活动”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兴义万峰林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民用运输机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59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机场净空管理区域为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兴义市东南环线赵家渡观景平台处属于净空保护区范围。

二、禁止行为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的活动(包含风筝、孔明灯等)。

三、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禁止行为规定的,由兴义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放飞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放飞升空物体的行为。

特此公告

兴义市人民政府

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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