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公告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11月14日 10:45:49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9 月7 日
 

黔西南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总结推广扶持微型企业“3 个15 万元”措施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进一步优化扶持形式和手段,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扣州“1+3+3”发展体系要求,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为根本,重点聚焦原材料精深加工“四个一体化”、特色轻工业“五张名片”、五大新兴产业等优势行业领域,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活跃市场、涵养税源、吸纳就业、调整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构建和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着力推进微型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为全州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和定向扶持相结合,健全完善机制、创新扶持方式、精准落实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加快构建覆盖微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扶持体系。确保省每年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加快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存活率和成长率。力争“十三五”期间壮大一批发展前景好、行业分布均衡、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领军型企业,促进全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氛围更加浓厚,培育形成更多促进经济发展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极,全力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扶持新增一批。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扶持精准度,通过工商登记、产业扶持、技术培训等多个导向,分类引导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户、残疾人等创业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创业就业,实现“扶持一人、带动一批”倍增效应。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主、社会支持的协同创业孵化机制,着力做大市场主体增量,助推民营经济增速加快、质量提升、结构优化,成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二)重点培育壮大一批。每年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微型企业,重点开展领军创新转型试点,结合“双培育”“双服务”行动实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联系帮扶,推进科技研发、专业知识、工匠技能合作共享,建立科技型微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发起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多元化微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结合各县(市、试验区)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特点,集中支持打造具有本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2-3 个县级重点扶持产业。
(三)推动转型升级一批。重点支持和引导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完善企业标准、优化研发平台、培育壮大品牌。推动微型企业商业模式和发展模式创新,开展专利消零和专利强企行动,加快关键技术突破和产品创新,实现微型企业由传统业态向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延伸覆盖。用好“5 个100 工程”“1+7”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大扶贫、大山地旅游、大数据平台等优势载体资源,支持开展优先进驻,允许试点开展“一照多址”经营,支持创新项目、融资对接、人才引进,建立达标奖励制度,促进微型企业加快扩张或裂变式发展。
(四)实施整合转化一批。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存量分析,分类指导有发展前景、经营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转化为公司制企业。对使用“字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化为企业的,优先保障继续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对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可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再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转化前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引进战略合作者,实行强强联合,加快整合转化为规模以上企业。
四、政策支持
(一)创办扶持。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 号)印发实施(2012 年2 月8日)后创办,且在申请享受扶持政策时连续正常经营3 个月以上,实际投资10 万元以上,带动3 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
(二)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做好扶持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分配、清算、监管工作。遵循“成熟一户、扶持一户”的原则,纳入“3 个15 万元”扶持措施范围的微型企业(已享受扶持措施的微型企业除外),每户按4.5 万元(不含贷款风险补偿金0.5 万元,此项由省财政负责并已提取)给予投资直接补助,资金由省、州、县三级财政按照7∶1∶2 的比例分担。支持各地采用招标形式确定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开展微型企业两年免费代账服务,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金融支持。进一步优化“黔微贷”等专业金融服务产品,继续由农信社实施,农信社要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微型企业贷款户数与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其中每个贷款年度新增微型企业贷款达2.25 亿元以上。大力支持保险业发挥融资增信功能,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和引导政府性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
(四)政策叠加扶持。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将“3 个15 万元”政策叠加到本行业、本领域扶持的微型企业上,加大扶持力度,帮助扶持对象做大做强。在年度指标中划出部分指标用于政策叠加扶持,划出的指标由相应部门按规定的条件确定扶持发展对象,完成初审后报县级微企办汇总,县级微企办按照评审流程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税费激励。税务部门对新纳入“3 个15 万元”扶持措施范围或2015 年12 月31 日前纳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增量部分,给予连续3 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5 万元的税收贡献激励。切实落实好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等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措施,税收贡献激励落实由县级税务部门完成,同时报同级微企办,税务部门要确保微型企业特别是“双创”企业税负总体上只减不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要健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县级评审委员会及工作职责,政府分管微型企业工作的领导分别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评审委员会主任,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作为重点纳入政府督查范围和绩效管理体系。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能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订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牵头职责,工信主管部门具体协助,各部门全力配合抓好落实。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落实省编办《关于同意在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增设微型企业发展监督管理科(股)的批复》(省编办发〔2012〕292号)文件精神,落实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编制,在人、财、物上给予保障。
(二)突出宣传发动。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宣传,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媒体加大对本地微型企业先进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创业创新意识。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扶持政策和重点工作的常识性、普及性宣传,制作发放扶持微型企业“明白卡”,强化对微型企业创办标准、扶持流程、优惠政策特别是“3 个15 万元”措施的宣传力度,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发展。
(三)强化督促检查。州政府将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抓好组织实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整合资源,叠加使用政策,州直相关部门按照带帽下达到各县(市、试验区)的扶持指标,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对口部门,按时完成扶持发展目标任务。各县(市、试验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省、州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和工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目标落实。
附件:黔西南州微型企业“3 个15 万元”扶持措施工作规范
 
 
 
 
 

附件

黔西南州微型企业“3 个15 万元”扶持措施

工作规范

一、申请条件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二)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 万元以上;
(三)带动3 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
(四)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于《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 号)印发实施后设立登记,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3 个月以上(此前已享受“3 个15 万元”扶持措施的除外);
(五)不属于禁止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
二、申请、受理和初审
(一)申请程序
在各县(市、试验区)微企办、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服务窗口、工科局、人社局、文产办、团委、妇联、农业局、各银行贷款机构等单位设立微型企业扶持申请受理点,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1.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壮大品牌、入驻产业园集群发展、科技类等类型的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工科局提交申请。
2.失业人员创办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直接向企业所在地人社局提交申请。
3.文化类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直接向企业所在地文产办提交申请。
4.妇女创办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妇联提交申请。
5.青年创办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团委提交申请。
6.农业类微型企业、返乡农民工创办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农业局提交申请。
7.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微型企业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直接向承贷银行提交申请。
8.其他申请类型的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可到企业所在地的微企办(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也可到企业所在地的县(市、试验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二)受理和初审
1.县级微企办受理申请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按微型企业所在地指定辖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初审。市场监管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各县(市、试验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按微型企业所在地指定辖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初审。市场监管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3.各县(市、试验区)工科局、人社局、农业局、文产办、团委、妇联等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4.承贷银行受理申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初审审查以下内容
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材
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
2.投资证明(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属本人或本企业的提供权属证明,属租
赁的提供租赁合同);
4.除投资者外人员的劳动合同;
5.连续正常经营3 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需核验原件);
(2)近3 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
(3)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要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四)初审要求
受理初审的工科局、人社局、文产办、团委、妇联、农业局、市场监管分局及各银行贷款机构等单位,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微型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初审,并按照“一户一核”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微型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级微企办。
三、评审流程
(一)县级微企办收到初审单位报送的推荐惹见后,对推荐的微型企业进行不少于3 天的公示后将申请资料及推荐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应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含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微型企业进行评审。
(二)县级微企办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 个工作日预先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可召开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审的,可书面委托微企办主任主持并对评审结果认可。
(三)评审委员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微型企业提交的资料及相关部门推荐意见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l.重点扶持范围。
(1)重点扶持行业。重点扶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医药养生产业、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及文化旅游业、新型建筑建材业、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特色食品、民族手工艺品、茶叶、天然饮用水等新兴产业。
(2)重点扶持人群。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地区贫困户、残疾人6 类重点创业群体创办的微型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扶持。
(3)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确定2—3 个特色产业为重点扶持行业。
(4)入驻“5 个100 工程”区域及各类孵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的微型企业纳入优先扶持范围。
2.禁止扶持范围。
(1)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
(2)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微型企业。
3.择优原则。
依据当期扶持计划,以重点扶持范围为主,创业群体、就业人数、行业质量、营业规模、发展前景等指标为重要参考因素,进行量化式择优遴选。
(四)县级微企办在评审形成决定后,应将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3 天的公示。
(五)申请扶持的微型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伪造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评审委员会应当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应当撤销扶持资格。
四、政策兑现
(一)财政资金补助。由县级微企办每月汇总已通过评审的微型企业名册(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开户行、账户、补助额度等)提供给县级财政部门,企业按财政部门要求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5 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完成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及时反馈微企办。
(二)税收贡献激励。由县级微企办按年度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县级税务部门,县级税务部门完成税收贡献激励审核工作并制定清册后,由县级微企办会同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会审后兑现。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完成税收贡献激励情况及时反馈微企办。
(三)银行贷款支持。对单独申请贷款支持的重点扶持行业微型企业,县级微企办按月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根据名册进行客户认定,按照贷款管理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投放,完成贷款情况及时反馈微企办。
五、监督管理
(一)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获得的财政资金补助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用于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二)各县(市、试验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财政、审计有关部门,自2017 年起每年根据企业注册号随机摇号,抽取3%一5%比例的上一年度发生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微型企业,对其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工作主要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对微型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补助,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补助或恶意逃避行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微型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并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六、变更注销
(一)2016 年1 月1 日后获得扶持的微型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原则上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
(二)2015 年12 月31 日前享受扶持的微型企业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供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审计报告结论作出是否同意办理注销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各县(市、试验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和工作流程。

我要评论

共有0条评论

热文排行

24小时 一周 一月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亮点黔西南 | 2016年11月14日 10:45:49 |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9 月7 日
 

黔西南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总结推广扶持微型企业“3 个15 万元”措施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进一步优化扶持形式和手段,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扣州“1+3+3”发展体系要求,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为根本,重点聚焦原材料精深加工“四个一体化”、特色轻工业“五张名片”、五大新兴产业等优势行业领域,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活跃市场、涵养税源、吸纳就业、调整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构建和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着力推进微型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为全州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和定向扶持相结合,健全完善机制、创新扶持方式、精准落实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加快构建覆盖微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扶持体系。确保省每年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加快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存活率和成长率。力争“十三五”期间壮大一批发展前景好、行业分布均衡、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领军型企业,促进全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氛围更加浓厚,培育形成更多促进经济发展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极,全力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扶持新增一批。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扶持精准度,通过工商登记、产业扶持、技术培训等多个导向,分类引导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户、残疾人等创业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创业就业,实现“扶持一人、带动一批”倍增效应。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主、社会支持的协同创业孵化机制,着力做大市场主体增量,助推民营经济增速加快、质量提升、结构优化,成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二)重点培育壮大一批。每年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微型企业,重点开展领军创新转型试点,结合“双培育”“双服务”行动实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联系帮扶,推进科技研发、专业知识、工匠技能合作共享,建立科技型微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发起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多元化微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结合各县(市、试验区)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特点,集中支持打造具有本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2-3 个县级重点扶持产业。
(三)推动转型升级一批。重点支持和引导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完善企业标准、优化研发平台、培育壮大品牌。推动微型企业商业模式和发展模式创新,开展专利消零和专利强企行动,加快关键技术突破和产品创新,实现微型企业由传统业态向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延伸覆盖。用好“5 个100 工程”“1+7”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大扶贫、大山地旅游、大数据平台等优势载体资源,支持开展优先进驻,允许试点开展“一照多址”经营,支持创新项目、融资对接、人才引进,建立达标奖励制度,促进微型企业加快扩张或裂变式发展。
(四)实施整合转化一批。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存量分析,分类指导有发展前景、经营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转化为公司制企业。对使用“字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化为企业的,优先保障继续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对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可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再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转化前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引进战略合作者,实行强强联合,加快整合转化为规模以上企业。
四、政策支持
(一)创办扶持。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 号)印发实施(2012 年2 月8日)后创办,且在申请享受扶持政策时连续正常经营3 个月以上,实际投资10 万元以上,带动3 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
(二)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做好扶持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分配、清算、监管工作。遵循“成熟一户、扶持一户”的原则,纳入“3 个15 万元”扶持措施范围的微型企业(已享受扶持措施的微型企业除外),每户按4.5 万元(不含贷款风险补偿金0.5 万元,此项由省财政负责并已提取)给予投资直接补助,资金由省、州、县三级财政按照7∶1∶2 的比例分担。支持各地采用招标形式确定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开展微型企业两年免费代账服务,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金融支持。进一步优化“黔微贷”等专业金融服务产品,继续由农信社实施,农信社要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微型企业贷款户数与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其中每个贷款年度新增微型企业贷款达2.25 亿元以上。大力支持保险业发挥融资增信功能,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和引导政府性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
(四)政策叠加扶持。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将“3 个15 万元”政策叠加到本行业、本领域扶持的微型企业上,加大扶持力度,帮助扶持对象做大做强。在年度指标中划出部分指标用于政策叠加扶持,划出的指标由相应部门按规定的条件确定扶持发展对象,完成初审后报县级微企办汇总,县级微企办按照评审流程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税费激励。税务部门对新纳入“3 个15 万元”扶持措施范围或2015 年12 月31 日前纳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增量部分,给予连续3 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5 万元的税收贡献激励。切实落实好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等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措施,税收贡献激励落实由县级税务部门完成,同时报同级微企办,税务部门要确保微型企业特别是“双创”企业税负总体上只减不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要健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县级评审委员会及工作职责,政府分管微型企业工作的领导分别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评审委员会主任,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作为重点纳入政府督查范围和绩效管理体系。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能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订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牵头职责,工信主管部门具体协助,各部门全力配合抓好落实。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落实省编办《关于同意在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增设微型企业发展监督管理科(股)的批复》(省编办发〔2012〕292号)文件精神,落实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编制,在人、财、物上给予保障。
(二)突出宣传发动。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宣传,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媒体加大对本地微型企业先进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创业创新意识。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扶持政策和重点工作的常识性、普及性宣传,制作发放扶持微型企业“明白卡”,强化对微型企业创办标准、扶持流程、优惠政策特别是“3 个15 万元”措施的宣传力度,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发展。
(三)强化督促检查。州政府将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抓好组织实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整合资源,叠加使用政策,州直相关部门按照带帽下达到各县(市、试验区)的扶持指标,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对口部门,按时完成扶持发展目标任务。各县(市、试验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省、州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和工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目标落实。
附件:黔西南州微型企业“3 个15 万元”扶持措施工作规范
 
 
 
 
 

附件

黔西南州微型企业“3 个15 万元”扶持措施

工作规范

一、申请条件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二)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 万元以上;
(三)带动3 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
(四)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于《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 号)印发实施后设立登记,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3 个月以上(此前已享受“3 个15 万元”扶持措施的除外);
(五)不属于禁止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
二、申请、受理和初审
(一)申请程序
在各县(市、试验区)微企办、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服务窗口、工科局、人社局、文产办、团委、妇联、农业局、各银行贷款机构等单位设立微型企业扶持申请受理点,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1.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壮大品牌、入驻产业园集群发展、科技类等类型的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工科局提交申请。
2.失业人员创办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直接向企业所在地人社局提交申请。
3.文化类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直接向企业所在地文产办提交申请。
4.妇女创办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妇联提交申请。
5.青年创办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团委提交申请。
6.农业类微型企业、返乡农民工创办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农业局提交申请。
7.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微型企业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直接向承贷银行提交申请。
8.其他申请类型的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可到企业所在地的微企办(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也可到企业所在地的县(市、试验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二)受理和初审
1.县级微企办受理申请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按微型企业所在地指定辖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初审。市场监管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各县(市、试验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按微型企业所在地指定辖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初审。市场监管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3.各县(市、试验区)工科局、人社局、农业局、文产办、团委、妇联等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4.承贷银行受理申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初审审查以下内容
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材
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
2.投资证明(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属本人或本企业的提供权属证明,属租
赁的提供租赁合同);
4.除投资者外人员的劳动合同;
5.连续正常经营3 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需核验原件);
(2)近3 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
(3)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要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四)初审要求
受理初审的工科局、人社局、文产办、团委、妇联、农业局、市场监管分局及各银行贷款机构等单位,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微型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初审,并按照“一户一核”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微型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级微企办。
三、评审流程
(一)县级微企办收到初审单位报送的推荐惹见后,对推荐的微型企业进行不少于3 天的公示后将申请资料及推荐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应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含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微型企业进行评审。
(二)县级微企办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 个工作日预先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可召开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审的,可书面委托微企办主任主持并对评审结果认可。
(三)评审委员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微型企业提交的资料及相关部门推荐意见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l.重点扶持范围。
(1)重点扶持行业。重点扶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医药养生产业、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及文化旅游业、新型建筑建材业、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特色食品、民族手工艺品、茶叶、天然饮用水等新兴产业。
(2)重点扶持人群。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地区贫困户、残疾人6 类重点创业群体创办的微型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扶持。
(3)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确定2—3 个特色产业为重点扶持行业。
(4)入驻“5 个100 工程”区域及各类孵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的微型企业纳入优先扶持范围。
2.禁止扶持范围。
(1)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
(2)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微型企业。
3.择优原则。
依据当期扶持计划,以重点扶持范围为主,创业群体、就业人数、行业质量、营业规模、发展前景等指标为重要参考因素,进行量化式择优遴选。
(四)县级微企办在评审形成决定后,应将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3 天的公示。
(五)申请扶持的微型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伪造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评审委员会应当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应当撤销扶持资格。
四、政策兑现
(一)财政资金补助。由县级微企办每月汇总已通过评审的微型企业名册(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开户行、账户、补助额度等)提供给县级财政部门,企业按财政部门要求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5 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完成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及时反馈微企办。
(二)税收贡献激励。由县级微企办按年度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县级税务部门,县级税务部门完成税收贡献激励审核工作并制定清册后,由县级微企办会同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会审后兑现。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完成税收贡献激励情况及时反馈微企办。
(三)银行贷款支持。对单独申请贷款支持的重点扶持行业微型企业,县级微企办按月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根据名册进行客户认定,按照贷款管理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投放,完成贷款情况及时反馈微企办。
五、监督管理
(一)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获得的财政资金补助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用于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二)各县(市、试验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财政、审计有关部门,自2017 年起每年根据企业注册号随机摇号,抽取3%一5%比例的上一年度发生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微型企业,对其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工作主要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对微型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补助,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补助或恶意逃避行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微型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并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六、变更注销
(一)2016 年1 月1 日后获得扶持的微型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原则上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
(二)2015 年12 月31 日前享受扶持的微型企业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供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审计报告结论作出是否同意办理注销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各县(市、试验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和工作流程。
推荐阅读
廉洁普安  2024-09-17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9-16
亮点黔西南  2024-09-20
黔西南日报  2024-09-19
普安县融媒体中心  2024-09-21
黔西南日报  2024-09-19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2024-09-19
黔西南日报   2024-09-17
黔西南公安交警  2024-09-18
亮点黔西南  202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