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胡稆、李恭平、肖植星:
本院受理王文诉你们(2016)黔2301民初46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由陈贤安、胡稆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文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6000元,李恭平、肖植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案立案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义市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三月九日
吴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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