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推荐旅游商品”评选推介活动的通知
2018年04月03日 14:17:14来源:黔西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作者:
关于开展“推荐旅游商品”评选推介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贞丰县旅发委、义龙新区社会事务局、州旅游行业协会:
随着我州山地旅游业暨户外运动不断发展,旅游商品消费已经成为旅游者的刚性需求。为了鼓励旅游商品创新,提高旅游商品的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宣传推介我州旅游商品。 遵照《贵州省旅游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布旅游商品推荐名单。经我委研究,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推荐旅游商品”评选推介活动,请各县(市)旅游主管部门、旅游协会会员单位、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积极组织推荐旅游商品参加评选活动。现就有关推荐及评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组织
主办单位:黔西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承办单位:黔西南州旅游行业协会
二、评选范围
1. 旅游工艺品:奇石、石雕、蜡染、刺绣、民族服饰、文物 工艺仿品等;
2. 旅游纪念品:书籍、画册、音乐或视频光盘、历史文物或 景区纪念品等;
3. 土特产品:酒类、茶类、保健养生产品等;
4. 旅游食品:矿泉水、特色饮料、名优小吃、地方特色菜等。
三、评选标准
1. 商品体现地方特色;
2. 商品具有创新性;
3. 商品具有实用性;
4. 商品颇具艺术性;
5. 商品蕴含深厚的地方民族文化;
6. 商品具有较强的纪念意义;
7. 商品符合国家安全和质量技术标准;
8. 商品的销售或市场前景较好。
四、推荐及评选办法
1. 旅游商品由旅游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或生产企业自愿推 荐,填写《黔西南州“推荐旅游商品”申报表》,提交该商品的有 关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以及商品实物样品或照片。
2. 申报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4 月 8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止;申报地点:黔西南州旅游行业协会办公室(兴义市桔山大道 68 号黔山酒店内施达酒店事业部办公楼一层)。
3. 按章程规定交清会费的旅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推荐的商品免收报名费及宣传推介费;其他参评商品交纳报名费 500 元, 经评审入选“推荐旅游商品”后,交纳宣传推介费 2000 元。
4. 组建黔西南州“推荐旅游商品”考察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组, 根据申报情况深入生产厂商实地考察后,召开评审会评选确定“推荐旅游商品”,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评选结果,在“黔城惠”上制作专版免费上线宣传推介 1 年。
5. 入选“推荐旅游商品”的须在包装上印制由黔西南州旅游行业协会统一设计的LOGO 标识,未入选的商品一律不得使用。
6. 已经入选“推荐旅游商品”的,如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受到旅游消费者投诉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旅游商品”资格,并停止使用 LOGO 标识。
附件:《黔西南州“推荐旅游商品”申报表》
黔西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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