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 是违法
2016年03月20日 08:22:31来源:黔西南日报 作者:彭高琴
说起家庭暴力,在人们的印象中,是说不出口的家丑,不予外扬。
这是记者从州妇联得到的一组数据,2015年,州妇联接待群众来电、来访、来信案件共计95件,其中涉及婚姻家庭的67件,占总来访数的70%,家庭暴力36件,占婚姻家庭总数的54%。
州妇联妇女权益部部长郑雪梅说,随着反家暴宣传力度的加大,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开展,近些年,妇女儿童维权的意识逐渐提高,前来咨询的妇女也多了起来。家暴维权案例中,有成功的,也有不成功的,不成功的原因多为取证难,或是相关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受害者身上的伤痕是对方殴打所致。
今年已经50岁出头的张女士和丈夫都是州直单位的公务员,两人都接受过高等教育,在各自的单位都是中层领导。但据张女士讲述,丈夫一是酗酒严重,二是生活作风存在问题,酗酒后常常不分青红皂白就把她打一顿,有一次甚至在睡梦中就被酗酒回来的丈夫拽起来殴打。
10年前,当丈夫酗酒又殴打她时,她报警后,丈夫被叫到派出所接受批评教育。张女士自己去医院验了伤,拍了照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还提供了一段两人之前争吵的电话录音(其中男方声称要打女方)。但是法院最终没有判决二人离婚,原因是张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身上的伤就是丈夫打的,丈夫也坚决不承认殴打妻子,并称电话内容是自己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说的。
这10年中,张女士因被丈夫殴打,报了3次警,但每次都是不了了之。去年,遭不住丈夫殴打的张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因不能提供被丈夫殴打的证据,最终是接受了丈夫提出的苛刻条件才逃出丈夫魔掌。
“针对家庭暴力取证难这一实际,我们在接访时,一直向来访人强调,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者一定要及时报警,不管是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保护,还是为了留下证据。因为警察来了,首先会制止暴力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警察记录当时的情形,也会为以后的诉讼保存有力证据。”郑雪梅说。
从州妇联对我州家庭暴力情况的统计中,记者发现,有部分受害人求助后要求不再处理,还有不少人要求协调处理、自己处理。
受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思想主导,很多人在遭受家暴时,都会选择一味忍让,或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做伤情鉴定,只有当严重危及自身安全,万不得已时才报案或求助。
而夫妻之间,不想离婚的女方很可能在经济上依赖于男方,没有独立住房,或是为孩子着想,或是遭受施暴者的威胁,也有许多人对丈夫还有感情,期待对方能有所悔改。
多数妇女报警求助的真正目的是阻止对方再次施暴,而不是追究对方的相关责任,且在处理过程中,受害者态度摇摆反复,使民警很难深入处理,处罚力度和尺度也难以拿捏。
兴义市公安局向阳路派出所民警说,当事发时,受害者来到派出所往往是一把鼻涕一把泪,诉说对方如何下狠手,如何不想再和对方一起过下去,恨不得立即将对方绳之以法。但是当民警做完笔录,做出拘留的决定时,受害者又马上反悔,声称只要让施暴者知错就好,如果真将他拘留,他出来后一定会变本加厉地打人,而且也无法和家里的老人和小孩交代。
在日常的家暴处警中,很多当事人难以厘清自己的情感和选择,让处警民警也很难界定此类事件究竟是家庭暴力还是家庭矛盾。
2015年11月2日,在兴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80后亲生母亲虐待两岁儿子致死案,她儿子的尸检报告上显示24处伤痕,假如这位“虎妈”在最初打儿子时,有相关部门干预,也许,这名两岁的孩子就不会带着一身的伤痕离开这个他还没有来及多看的世界。
首部《反家暴法》的亮点——
用法律武器给予受害者救助和干预
从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所有体罚家庭成员的行为,不再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务事了,是违法行为。
家庭暴力多年来一直被视为家务事。执法机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范畴,基于不应过度干预私人家庭生活的原则,公权力对此类受害者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可能强有力地介入。但是这些都不能成为法律宽容施暴者违法行为的理由——尤其在很多受害者站出来求助后,仍得不到有效救助的情况下。
“而首部《反家暴法》的通过和实施,就是通过规范公权力,给予受害者必要的救助和干预。”
对于《反家暴法》,具有以下几个亮点:
[亮点一] 公安机关可出具告诫书
内容:《反家暴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点评:拿到告诫书,等于固定事实证据,避免了无法证实被家暴的情况。
[亮点二] 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点评: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保护受害者安全提供了一个比较快捷的措施,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二十四小时内就作出保护令。而法律规定的离婚诉讼,简易程序也需要3个月。
[亮点三] 加害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需负担抚养赡养费
内容:《反家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点评:南京虐童案发生后,许多人担心孩子的抚养问题。首部《反家暴法》明确指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从法律上保障了未成年人、受害者一方的权利。
[亮点四] 同居关系也适用《反家暴法》
内容:《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点评: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离婚不离家”,《反家暴法》特别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纳入其中,保护了这部分人群的权益。
[亮点五] 人人都可“反家暴”
内容:《反家暴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点评:这条规定改变了以往人们“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点,家暴不再是家务事,每个个人、组织、单位都有义务参与到反家暴行动中。
遭遇家暴时,受害者该怎么办?
所有人都希望婚姻幸福、家庭美满,但是当家庭出现危机的时候,应该理智衡量婚姻关系是否能够继续维持,做出最有利的决定。
对于正处于紧张、恐惧、无助中的家暴受害者,州妇联权益部部长郑雪梅给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注意收集暴力伤害现场的物证。
如撕裂的衣服,有血迹的衣物、凶器,施暴者的悔过保证书、威胁短信、录音录像等。
二、在家暴危急时刻,拨打110报警。
警察会及时阻止正在发生的暴力行为,震慑惩处施暴者,调解处理低危的家庭暴力案件。出警记录和笔录、出具的告诫书等都可为日后诉讼提供证据。如果警察不做笔录,受害者要记下接警人的姓名和警号,并拍照证明自己去过派出所报警。
三、到医院及法医鉴定机构验伤,病案记录也是证明遭受过家暴的重要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与医生谈话、医疗诊断及病案记录等工作要在施暴者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会有危险或造成资料损失。
四、去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或寻求保护。
提出离婚诉讼时,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和照顾无错方原则,受害者在财产分割和孩子监护等方面应得到利益和保护,并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同时,法院也会采取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司法救助措施。
五、找司法行政部门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是偶然发生的低危暴力,可请求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保持与施暴者的平等对话,为婚姻调适做出共同努力。
六、向民政部门寻求帮助。
救助站可以安排短期的免费庇护居住,民政部门也可以对没有经济能力的贫困受害者提供医治等方面的社会救济。
七、找妇联和社区干部。
妇联是妇女的娘家人,社区就在受害者的居住地。向他们及时讲清自己遭受暴力的时间、地点和情况,请他们给予支持、协助或转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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