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晴隆县文管所负责人在城区一居民家中发现民国三十二年(1943)贵州发行的双联号“粮食库券”, 券面为“稻谷壹市石”字样。
据晴隆县文管所负责人称,7月下旬,他接到城区居民舒仕红电话称,其在家中发现一张“粮食库券”,但不知道具体的年代。接到电话后,该负责人赶到现场发现,该“粮食库券”的面额共有附券五号(张),上面写着每年还本贰市斗,利息七市斗升。券面还印有《民国三十二年粮食库券条例》共八条。其中一条为国民政府在抗战期间为供应军粮调剂民食,特由财政部、粮食部发行粮食库券,为收购粮食代价之用。第二条:本库劵由发行机关依三十年度需要收购粮食数量分别省区发行……第三条:本库劵于民国三十年九月一日发行,自民国三十二年分五年平均偿还……抵缴各该省田赋应征之实物,至民国三十六年全数抵清;第四条:本库劵利率定为周息五厘,以实物计算……五年不计息,从第六年到第十年才抵清本息。
笔者了解到,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为解决财政资金短缺、粮价暴涨和军费严重不足的问题,在1941年7月颁发了《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把田赋征收权收回中央政府,并将田赋征收货币改为征收实物(粮食)等项抗战时期的非常措施,指令在国统区全面施行。
为解决缺粮问题,从1941年9月起至1943年底止,有的省采用发付三成法币搭七成法币“储蓄券”或“关金储蓄券”。
据相关人士称,粮食征购和搭发粮食库券不但存在诸多弊端,而且农民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实行三年,一直遭到农民的抵制和各界人士的反对,国民政府不得不在1944年宣布,从民国33年起改粮食征购为粮食征借,停止发行粮食库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