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王忠武,2005年6月至2009年8月任坡妹镇卫生院院长。刘书兰, 2005年6月至2009年8月任坡妹镇卫生院副院长,分管医疗工作。2008年1至7月,刘书兰与本院职工韦某某、刘某某、田某某、梁某某、李某某、陆某某、叶某某等弄虚作假填写农民住院病历共计64份,套取国家合医补偿报销款59874.75元(其中:刘书兰本人填写12份,套取国家合作医疗补偿报销款11402.58元),所得补偿款县合医办逐月拨入坡妹镇卫生院单位帐户。2008年元月21日,坡妹镇卫生院以支付兴义吉仁堂药款43310.80元的名义重复发放2007年度职工30%差额工资及奖金,私分贪污公款,王忠武和刘书兰分别得款5400.00元。2009年8月,册亨县监察局以失职、贪污错误给予王忠武行政撤职处分;以渎职、贪污错误给予刘书兰行政撤职处分;全额收缴了该院职工分得的赃款和弄虚作假套取的国家合医补偿报销款。
二、评析
所谓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即:1、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2、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3、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4、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由此可知,只要符合失职的对象,并且在本职工作中不认真负责、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自己职责(即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其行为就可构成失职。
所谓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由此可知,只要符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受处分对象范围的界定,并且在履行职责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就可以构成渎职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又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里所说的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钱财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要符合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要求,并且以非法手段谋取钱财,就属于贪污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忠武作为卫生院主要领导,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单位财务制度监管不力,导致职工弄虚作假填写病历套取国家合作医疗补偿款,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错误。而刘书兰作为卫生院分管领导,却玩忽职守,亲自弄虚作假填写农民住院病历,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渎职错误。为了单位职工和个人的利益,假借支付药款名义,重复发放职工差额工资及奖金,王忠武、刘书兰两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错误。且上述错误,情节较重。鉴于案发后两人主动退还自己所得赃款,并配合组织追缴本院职工分得的赃款和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合医补偿报销款,个人均作了深刻的检查,态度诚恳,认识深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4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综上所述,分别给予王忠武、刘书兰行政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