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到邻里串门被砸伤 法官依法巧断双方握手言和
年过九旬的兴仁县居民杨某去邻居周某家串门时被搁置在窗台上的门板砸伤,杨某起诉到兴仁县法院后,通过法官调解,被告周某自愿赔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2009年9月6日早上,原告杨某去被告周某家串门,在经过被告家院坝里的窗台时,被告家窗台上的搁置木板脱落下来砸伤原告腿部。事发后,被告及其家人将原告送到医院治疗,并给了原告1000元营养费。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胫骨折,住院治疗4天,花去医疗费642元,原告在未痊愈的情况下出院,并找土医生开药治疗。原告于今年5月6日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于2010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周某应诉后提出,原告是自己到被告家串门时被意外砸伤的,而且已经是93岁高龄,平时都需要护理,护理费不应该由被告独自承担。原告杨某的子女认为杨某未被砸伤前能够生活自理,故坚持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承办该案的法官归纳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后,辨法析理、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周某自愿赔偿原告杨某受伤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该案实现了案结事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杨修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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