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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邻捡到金项链不还 女子愤而起诉讨公道

    亮点黔西南讯 同邻捡到金项链不还,女子愤而起诉讨公道。 兴义市法院桔山法庭成功调解了这起一串项链引发的民事纠纷。

    桔山法庭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从思想感情、工作方法和实际效果上,最大限度地解决群众诉求。坚持在司法为民上有新举措,在规范司法行为上有新进展,在提高司法能力上有新作为。

    2009年3月6日李聘(化名)在兴义市“小小李珠宝行”购买了一条价值2127元的金项链,几个月后不小心将心爱的项链遗失。事后不久,李聘发现遗失的项链被同村的李天杏(化名)拾到,遂向其索要,并表示愿意支付500元作为答谢费,但遭到李太贤的拒绝。龙井村调解委员会出面进行调解,因李天杏拒不到场,致使调解工作无法进行,于是李聘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干警前往调解,李天杏也不予配合,后李聘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1月11日,李聘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兴义市法院桔山法庭对李天杏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天杏返还拾得的金项链一条。3月18日桔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中李天杏称金项链不见了,无法返还,愿意赔给李聘项链半价的损失,而李聘坚持要求返还项链。大家争论得面红耳赤,办案法官考虑到二人平时无任何矛盾,又是近邻,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待二人平静下来后法官们向他们讲解了《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等相关法律知识。经过法官们几个小时的劝解,当事人李天杏认识到自己行为是违背道德规范的,也是违法的,愿意与李聘进行调解。法官们依照起诉时金价的市场单价,考虑到李聘原来承诺李太贤的答谢费,建议:由李天杏赔偿李聘项链损失费2700元,案件受理费由李天杏承担。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法官的调解建议,当庭达成赔偿协议。不久李聘收到了赔偿款。

    一串项链引发的民事纠纷在法官们的耐心地调解下圆满地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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