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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办结婚证致亲戚成“黑人”小姨状告姨甥女

冒用小姨姓名办证结婚 违法
判停止侵姓名权并赔偿 合理 

  一女子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为逃避处罚,就冒用其小姨之名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并将户口迁出原籍,致使小姨成为“黑人”。为捍卫自己的姓名权,小姨把姨甥女告上了法庭。近日,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乐小芬(化名)停止对原告乐月萌(化名)姓名权的侵害,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

  据了解,2006年家住兴义市马岭镇年仅16岁的乐小芬,与安龙县木咱镇的男青年杨某认识相恋后,因尚不满法定婚龄,便于同年3月16日冒用其小姨乐月萌姓名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于同年5月16日与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2月4日,乐小芬将自已冒名乐月萌的户口从兴义市马岭镇迁到安龙县木咱镇,同月21日乐小芬再次以乐月萌的姓名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一直外出务工的乐月萌因在打工期间受伤,其所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不能办理赔偿事宜,并回到兴义市准备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此时,乐月萌才发现自己的姓名已被姨甥女乐小芬冒用,自己已成“黑人”。于是,她就找到姨甥女乐小芬进行交涉,没想到乐小芬却不承认冒名之事,生气的她就一纸诉状将乐小芬告上法庭,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000元。

  法院在审理中,因被告拒不承认冒用原告姓名,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未能调解成功。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湛晓鸿 漆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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