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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持刀杀害他人 被告人黄逢良被依法执行死刑

    亮点黔西南讯 5月14日,黔西南州中级法院与册亨县法院在该县岩架镇联合召开宣判大会,就被告人黄逢良等7案10人刑事案件公开宣判。宣判结束后,根据最高法院核准,被告人黄逢良被依法执行死刑。

    册亨县委副书记梁龙甫在公判大会上作了讲话。他指出,召开这次公判大会,是壮“严打”声威、掀“严打”高潮、长群众志气、灭犯罪分子威风的重要活动,充分显示了党和政府整治社会治安的决心。他要求,必须继续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政法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统一思想,加强配合,从重、从快 、“稳、狠、准”地打击,锋芒始终对准那些危害大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贩毒、盗窃等犯罪。

    黔西南州中级法院就被告人黄逢良故意杀人一案受托进行终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黄逢良,男,册亨县岩架镇坝法村上洛组村民。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6月8日刑满释放。经最高法院复核确认,2008年9月21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逢良酒后听说同村村民陆某说其坏话,即回家带上尖刀与其兄黄逢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至同村村民侬然华家附近找到陆某进行质问,双方发生争执。陆某之母见状,遂喊叫其丈夫陆德光(被害人,殁年45岁)前来解救。被害人陆德光手持木棒到侬家门口劝解黄逢良时,黄逢良持尖刀朝陆德光的左胸、左腋下等部位捅刺数刀,并捡起被害人掉落在地上的木棒击打其头部,亦用砖头击打陆德光的面部,致被害人因被锐器刺伤胸部而心脏破裂死亡。经最高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黄逢良因琐事结伙持械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逢良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了核准对被告人黄逢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册亨县法院就被告人田维仁等6案9人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毒、盗窃犯罪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 蒋 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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