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5月30日上午,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龚某先、龚某龙等四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10月6日,龚某龙邀约杨某元、李某松等人前往被害人李某峰住处,对其进行殴打。在打斗中李某峰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龚某龙妹妹龚某先与被害人李某峰系男女朋友关系。龚某先偶然得知李某峰之前就有女友,且已同居,遂对此事耿耿于怀,多次与其争吵打闹。在一次打闹中,李某峰用脚踢了龚某先肚子。龚某先将此事告知其胞兄龚某龙,让其给自己“出气”,遂引发上述一幕。
该案经黔西南州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元、龚某龙、龚某先、李某松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向黔西南州中院提起公诉。
目前,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将对该案择期进行宣判。
(陆金凤 龙雨摄影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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