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几个出生在1990年前后的小伙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采用酒精麻醉方式,将多名在校女中学生骗出校舍施暴。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以李昌朋为头目,小波(化名)、徐亮、小可(化名)、王廷海为骨干成员,胡忠亮、彭英桃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强奸案做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其中,被告人李昌朋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刘(化名)经济损失1600元,徐亮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被判处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昌朋自2008年开始在安龙县普坪镇街上打架闹事,后逐渐和普坪街上的小波、徐亮、小可、胡忠亮、王廷海、彭英桃等无业人员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李昌朋为头目,小波、徐亮、小可、王廷海为骨干成员,胡忠亮、彭英桃为一般成员的相对稳定的恶势力团伙。
该团伙纠集在一起后采用威胁、恐吓、滋扰、摆平事端等手段在安龙县普坪镇、戈塘镇等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尤其以强奸作案尤为突出,直接导致了岳某某、陶某某等多名女孩辍学到外地打工,在学校周边和当地形成一霸,为非作歹,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地影响了当地的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昌朋、徐亮、小可、胡忠亮、王廷海、小波、彭英桃采用暴力、胁迫、酒精麻醉等方式强奸幼女、妇女,上列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对七人的行为均应依法惩处。在强奸犯罪中,被告人李昌朋、徐亮、小可、胡忠亮、王廷海、小波、彭英桃主要以酒精麻醉等方式强奸、轮奸幼女和妇女,七人均系强奸犯罪的主犯。被告人李昌朋参与强奸3次2人(2次为同1人),其中:轮奸2次(幼女1人);徐亮参与强奸4次4人,其中:轮奸3次(2人为幼女)、强奸幼女一次;小可参与轮奸2次2人(幼女1人);王廷海参与轮奸幼女1次1人;胡忠亮参与轮奸幼女1次1人;小波强奸1次1人;彭英桃强奸未遂1次1人。被告人小可、小波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
对于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昌朋依法应予赔偿。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振贵未实施犯罪行为,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昌朋无期徒刑,被告人徐亮无期徒刑,被告人王廷海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胡忠亮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小可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小波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彭英桃有期徒刑2年。由被告人李昌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刘经济损失16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振贵不承担赔偿责任。
(龙 雨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