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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首例“醉驾”案当庭宣判 熊某判拘役3个月

    亮点黔西南讯 《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多个地区审理判决了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8月9日,黔西南首例“醉驾”案在贞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熊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6月14日22时30分,被告人熊某酒后无证驾驶贵E80972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贞丰县珉谷镇菜园小区倒车时,尾部与停放于其后的黄某未入户轿车引擎盖前端相撞,造成该轿车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州省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熊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结论为熊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醉酒驾驶乙醇含量≥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案由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对这起黔西南首例“醉驾”案进行了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熊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庭审中,一些司机代表、民警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旁听。

    主审法官告诫大家,“醉驾入刑”只能说是一个很好的起点,而不是终点,接下来对醉驾的严查与严惩还应继续,并要持之以恒,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醉驾给民众安全带来的隐患。中国存在千年的酒文化传统,这给酒驾治理带来了极大挑战,加大刑罚力度,有助于社会守法道德意识的提高,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真正深入人心。

    图片为庭审现场。(文/李洁锋 图/唐小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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