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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小额贷款机构为民企缓解融资难 放贷5.3亿

小额贷款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缓解融资难

我州670余户中小企业和个人获贷5.3亿元

    11月上旬,黔西南州小额贷款机构再添新成员,兴义市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批复成立,首批注册资金2000万元,这是继今年以来,审批成立的第六家小额贷款公司。至此,我州获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已达12家、融资性担保公司13家,注册资金分别达2.8亿元、5亿元。截至今年10月底,已累计向全州671户中小企业和个人申请贷款户发放贷款资金总计5.3个亿,其中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贷出资金达3亿元,有效缓解了我州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成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有力互补。

    记者从州工信委中小企业局了解到,在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缺乏大企业的黔西南,多年来,中小企业在全州经济发展中始终扮演着主力军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在确保国民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均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小企业抵押担保难以落实,银行规模限制等原因,我州大部分小企业面临融资难、举步艰、发展缓慢、商机流失的尴尬局面。正是在当前各大银行储蓄利率居高不下,而大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小额贷款金融机构应运而生。贵州省2008年11月开始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取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收到了显著的成效,使各地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焕发出生机,为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小额贷款公司已成为县以下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

    2010年起,省级将50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地州级后,我州首批获准了6家小额贷款试点公司成立,总注册资金1.45亿元,至今已发放贷款资金3.5亿元,其中,仅兴义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向申贷户贷款资金约2.5亿元。贷款对象主要集中在“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等。

    今年,州工信委中小企业局本着成熟一家,审批一家,发展一家的原则,积极扶持和培养我州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截至目前,已审批新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6家,注册资金达1.4亿元,同时审批新成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9家,注册资金为9500万元。使我州小额贷款公司在原有6家的基础上增加到12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原来的4家增加到13家,但仅有5家正式开展业务,注册资金1.8亿元。截至10月底,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贷出的资金近3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共向全州671家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临时短期性小额贷款业务700余笔,贷款资金共5.3亿元。

    据介绍,同样,作为建设金融生态环境、增强企业信用和分担分散银行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是缓解当前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难的最有效举措。融资担保行业已成为我州的一个新兴行业,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因此,我州将继续加大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扶持和培养,进一步加快我州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业发展,以缓解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难,推动我州民营企业在全州经济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P><P>  据悉,目前,我州除以上正式获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外,积极申报和正在办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还有4家,其中,兴义市2家、安龙县2家。(李文莲报道)

   

    央行重申民间借贷合法性

    据新华社电 今年以来,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就此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问:什么是民间借贷,这一资金拆借行为与正规金融相比有何特点?

    答: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问:民间借贷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

    答: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4倍不受法律保护

    问: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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