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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有新标准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优待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兴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于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调整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新的补助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按照该通知规定,此次调整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和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7852元/年提高至8738元/年,抗战回乡务农老战士年人均兑现标准为9238元/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3420元/年提高至3840元/年;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3420元/年提高至3840元/年;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据悉,兴义市优抚补助资金按季度发放,由于2013年优抚定期补助经费已在今年10月发放完毕,提高标准涉及增发差额部分经费,将由市民政局在2014年春节前发放第一季度抚恤补助款项时一并补发到优抚对象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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